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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企业典型税务风险点盘点
(一)传统物流企业的税务风险
1、取得虚开成品油、ETC道路等通行费发票

物流企业基于行业特点,成品油消耗、道路通行是其成本支出重要组成部分。

实践中,存在物流企业与加油站串通虚开发票的现象。加油站拥有庞大的自然人客户群体,积攒了大量的富余发票,而物流企业存在缺少进项发票的困境,

因此,物流企业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加油站为其虚开发票。事实上,在税务机关全链条查处强监管趋势下,物流企业与加油站相互牵连、引发税务风险的案件也较为常见。

此外,今年还爆发了一起全国首例ETC通行费电子发票虚开案。涉案企业在没有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肆意收购ETC电子通行发票,再通过更改发票抬头的方式卖给171家受票企业,受票企业以此来抵扣进项、列支成本。

在华税团队办理案件中,也有物流企业咨询此类情况的税务风险及防范措施。此类案件一旦被查处,税务稽查局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认定物流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系偷税,不仅对物流企业追缴税款并作出行政处罚,更为严重的,依法移送公安,物流企业及相关负责人将会面临刑事制裁。

2、油卡抵运费未确认销售收入

大部分物流企业倾向于购买大量的油卡,一是不仅可以较高折扣价格取得,也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列支成本;二是物流企业将本应支付给个体司机的运费以油卡代替,减少现金流的支出。

尽管国家税务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政策,明确了物流企业采购成品油并交付给个体司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即物流企业若以承运人身份与个体司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个体司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个体司机使用的,用于个体司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物流企业采购成品油的油卡并未按照运输业务的实际耗用进行提供,而是冲抵了个体司机部分的运费,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物流企业提供的加油卡应当确认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利用往来会计科目或私户收款等手段偷逃税款

根据2022年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据显示,国内前50强物流企业的收入占全国物流总收入为15.3%。由此也可看出,物流行业的竞争较为激烈。部分物流企业往往会采取分期收款、赊销等财务条件吸引客户或长期挂往来账款,不确认收入。

此外,部分物流企业会采取私户收款或是账外经营等手段隐匿收入,就目前多部门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背景下,极易被税务稽查,被认定偷逃税的风险加大。

(二)新型网络货运平台的税务风险

1、货运平台偏离业务轨道,主动对外虚开发票现象严重

网络货运平台为托运人与承运人提供了桥梁,极大促进了物流的流通。然而,该平台却成为不法分子的犯罪工具,利用当地税收返还政策,在没有真实交易的基础上,对外暴力虚开发票,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和管理秩序。前有浙江某货运平台暴雷牵连2700余受票企业,后又有四川“某易达”,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3万份,价税合计约160亿元,波及1565家企业。

2、以白条入账等不合规凭证补缴巨额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作为“中间商”,除了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外,还需要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委托实际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需要取得合规发票才可进项抵扣及列支成本。

然而,根据《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的规定,平台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票,可以代会员向平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其前提是司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

但问题是,司机办理税务登记的不仅主观意愿低,客观上即使平台为司机办理也需要身份证原件,司机人数众多,难度较大。此外,各地税务局对平台支付给司机的运费是否能够汇总代开普票的政策尺度不一。

综上,平台向司机支付的运费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取得合规发票,为减轻税务压力,部分平台会选择以暂估成本或付款单据等凭证列支成本,若无法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合规发票,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调整企业所得、缴纳滞纳金。

3、业务流程不规范、引发虚开发票税务风险

平台暴雷及受票企业受牵连卷入税务行政、刑事风波,为货运平台敲响了警钟。尽管《暂行办法》对网络货运平台的经营管理作出了诸多规范,例如,要求平台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监测系统,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用户注册信息、身份等信息,保存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信息。然而,平台税务合规仍有欠缺,一些不规范的业务行为极易引发虚开风险。

一是相关资料信息不配。事后补录单据和补开发票行为较为普遍,部分平台企业基于业务量频繁、操作麻烦等原因,在业务完成后的一段时间才将线下交易单证等信息集中导入线上,集中开票,导致真实业务发生的时间与系统记录、发票信息错配,亦或是行程轨迹等运输记录日记要素早于司机信息的注册时间,易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构业务,虚开发票。

二是垫付资金产生资金回流的表征。在实践中,因司机急于收取报酬且平台结算存在滞后性,需要等待一批业务完成后再集中结算。托运人通常会先行垫付资金给司机,平台结算、开票后在将运费退回托运方,形成“托运方—平台—司机—托运方”资金回流的表征。资金回流的特征是税务机关稽查税务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一旦出现资金回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虚开。


来源: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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