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外地的一位王女士,1999年来到北京工作,在北京参加社保。2015年3月,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政策,她是可以在北京办理退休并享受北京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却被告知不能在当地办理养老退休手续。
一般情况下,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办理完退休手续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部分户籍在外地的职工在退休后不能领取养老金,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个政策我们都知道,只要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并且在北京超过十年,王女士的养老保险时不会受户籍的影响的。在2012年的时候,这个王女士就按照人社局的要求,办理了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手续,把自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户籍所在地转移到了北京。
但是北京人社局发出了一个《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待遇资格审核告知书》,根据2009年国办66号文件,王女士的账户在北京属于临时账户,不满足在北京领取待遇条件,所以王女士在2015年到达退休年龄的时候,就没有办法在北京退休和领取养老金。那么到底这个66号文件是什么呢?
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王女士在北京工作并缴纳社保的时候已经45岁了,所以应该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她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的全部缴费,在北京的任何缴费都被视为临时账户。因此在超过40岁的时候流动就业的,应当在原籍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北京仅仅是为她建立一个临时养老保险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缴费,所以王女士应该回到她原籍所在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2009年国办的66号文件第六条第二项规定: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果然,生活处处都是'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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