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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公司与员工签订一年期的竞业限制协议,现需在员工离职的一年内,按月给离职员工计发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按什么方式申报缴税?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结合上述文件指引,对于个人取得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单位当月发放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单位需按规定在次月申报期内预扣预缴该笔款项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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