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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技术分红协议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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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8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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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姜新录
2022年11月7日,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534,证券简称:陇神戎发)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了一份特殊技术分红协议的财税处理。
一、背景资料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陇神戎发拟通过支付现金方式收购甘肃药业集团和甘肃农垦集团持有的普安制药70%的股权,本次交易合计对价为32,608.03万元。标的公司普安制药享有的核心专利“一种中药止嗽制剂”和“一种中药止嗽制剂生产工艺”存在与甘肃中医药大学在职教授李成义专利共有的情形。
标的公司原股东甘肃农垦药物碱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物碱厂”)与李成义签订的《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显示,合同生效后李成义所持技术归合同双方共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药物碱厂优先使用;项目成果转让的,须经双方同意,转让费双方各50%;项目若投产的,李成义占总投资5%的股份,年可分配利润在1000万以内,李成义享有5%分红,年可分配利润1000万元以上,李成义享有4%的分红。根据标的公司与李成义签订的《技术分红协议》,标的公司向李成义支付2017年至2019年分红额155.54万元。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将应付李成义的技术分红计入管理费用项下技术咨询费,金额分别为59.90万元、69.43万元和6.20万元。
陇神戎发称,李成义作为专利权共有人实际上无法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对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和估值不会产生影响,李成义并非标的公司股东不享有标的公司股份的优先购买权。2020年为一揽子解决专利共有的问题,标的公司先与李成义签署了名为《技术分红协议》的合同,但实际上李成义并非标的公司股东,不享有在标的公司分红的权利(只有股东才有分红的权利),另外技术分红也不是个标准的法律概念,这个所谓的技术分红实质上是为技术支付的一种费用。
二、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甘肃省药物碱厂与李成义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往期间标的公司对技术咨询费的计提和支付情况,以及李成义并非标的公司股东的客观事实。标的公司基于《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及专利权共有情况,而给予李成义宣肺止嗽合剂产品经营成果一定比例的技术咨询费,实际上是以宣肺止嗽合剂产品的经营成果为计算基准而确认的一项费用,不属于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故在计提时计入管理费用,相关计算依据与协议约定一致,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符合该事项的经济实质。
二、相关税务处理
1、企业所得税相关处理合法合规
由于李成义并非标的公司股东,标的公司基于历史原因而支付或确认的对李成义的技术咨询费,实质上是以宣肺止嗽合剂产品经营成果为计算基准而确认的一项费用,不属于对股东的税后利润分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真实、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13年至2016年,标的公司向李成义支付相关款项时,李成义提供了税务局代开的“咨询费”发票,标的公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税前扣除。2 020年11月,标的公司根据相关协议向李成义支付了2017年至2019年的技术咨询费155.54万元,但未取得李成义提供的合法凭据,故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2020年至2021年,基于谨慎性考虑,标的公司按前期计算口径计提了技术咨询费,确认为管理费用技术咨询费,因未取得合法的扣除凭据,标的公司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合法合规。
2、个人所得税相关处理合法合规
按照税法规定,标的公司在向李成义支付款项时需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或由自然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无论以何种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均发生在实际支付款项之时,故标的公司以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计提技术咨询费。标的公司在向李成义支付20172019 年技术咨询费时,李成义已向武威市凉州区税务局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并向标的公司提供了完税证明。上述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合法合规。
精选留言
丁潇
来自福建
这是一个问题。技术持有人的收益如何列支
旧友人lintao
来自北京
读后随笔 1)有关合作分配收益文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有规定: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凡合同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 吸收合作资金进行经营一方(非接受股东形式入资),所得税后利润分配另一方,所分金额不能以成本费用形式列示。 投资方取得利润视同股息、红利。 2)31号文应该就是为解决,不能以股东关系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问题,实质还是按股东形式规定。31号文不适用所有合作经营模式。 3)文中一再强调自然人不是股东,只有分红权,实质还是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按年支付一方列示费用税前扣除,取得收益一方缴纳增值税和个税。 先把税收文件放一边,单看原理,合作双方处理其实遵循着对应关系,要视同股东分红(自然人按股息纳个税无增值税,分配方是税后利润和损益无关),要视同知识产权许可(自然人缴纳特许权使用费个税及增值税,分配方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一静
来自辽宁
……项目若投产的,李成义占总投资5%的股份……请教老师:如果投产了,李某就会被奖励股权,就是股东了,分红就是税法定义的分红了嘛?本案例,按技术服务,个税案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做管理费用税前扣除。如果当真属个税法中的分红,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扣除,个税按20%利股红扣缴。
陇上税语
(作者)
这个问题就是很值得探讨的,所以才分享出来
JH
来自安徽
好的 多谢老师
JH
来自安徽
这是合作开发,分红实质上最后被认定为技术咨询。如果实务中合作项目呢?比如甲乙两个公司共建一个项目,项目落在甲公司(即资金、材料、设备都在甲公司归集核算),建成后运营盈亏分摊,此时乙公司分得的收益或承担的亏损,甲公司如何做账?乙公司如何做账?甲乙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老师,可有相关的案例提供呀
陇上税语
(作者)
我没公开的案例
JH
来自安徽
那老师在哪可以看到该案例?上面的书籍中会有吗?
陇上税语
(作者)
案例都是公开资料中找的。书中没有类似案例。
宋元峰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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