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纳税咨询】公司股权转让中取得股权计税基础是多少?

纳税人来问

闵税小编答

       举个栗子吧: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2016年认缴出资100万元,实际出资到位50万元,2017年该股东将股份转让给M公司,转让价格60万元,同时约定,M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由新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且已履行到位,请问M公司取得股权计税基础是多少?

       宏达实业有限公司原股东转让股权应确认收入60万元,转让成本5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0万元;M公司此项投资的成本为110万元,其中60万元支付给原股东,50万元履行出资义务支付给被投资企业。

由此可见,新股东的初始投资资本,既包括支付给原股东的转让价款,也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的后续出资义务。

解答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规定,从2014年开始,我国新设立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即: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法释〈2014〉2号修订)中,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规定来看,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转让股权,是被认可的,但是要解决好后续的出资义务由谁继续履行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提示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购买未实缴股份注意股东风险
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能否转让股权?
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还需要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吗?
出资义务未届期而转让股权的,公司债权人能否请求原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日新丨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后,还要承担出资义务吗?
股东出资不足承担补充责任的问题刍议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