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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购进农产品再卖出需要缴税吗?

合作社购进非本社成员的免税农产品再卖出,需要缴纳进项税和增值税吗?企业所得税怎么缴呢?

解答:

一、增值税问题

农民合作社购买本社社员的农产品对外销售的,视同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民合作社购买非本社社员的农产品对外销售的,不能视同自产自销农产品,能否免征增值税分为两种情况:

1.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如果是蔬菜、鲜活肉蛋,符合在批发零售环节(流通环节)免税规定的产品,购进再销售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2.不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除上述蔬菜、鲜活肉蛋外,合作社从其他非社员购买再销售的,就不能免征增值税,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合作社是一般纳税人的,向非社员的农民收购农产品的,可以按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然后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农民合作社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农民合作社自产自销农产品所得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免征和减征的优惠。

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1)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享受条件】:

1.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2.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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