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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 | 一文读懂合伙企业有关所得税的常见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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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7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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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引言: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合伙企业因其相对灵活的组织管理形式、利润分配机制以及核定征收政策下相对较低的税负,为很多投资主体所采用。

随着2021年第41号公告的颁布,权益性投资合伙企业丧失核定征收资格后,合伙企业涉税问题成为笔者客户咨询的常见法律问题。

除了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种,合伙企业与其他纳税主体相比并无特别规定。本文旨在通过对现有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梳理与总结,采取问答的形式,总结分析合伙企业相关所得税的常见问题,以期对读者有理论支持和实务指导。因篇幅所限,分为(上)(下)两篇,本文为(下)篇,序号接上篇《一文读懂合伙企业有关所得税的常见问题(上)》(点击文字查看上篇文章)。

7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法人合伙人是否可以作为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予以免税?

(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如何纳税

就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分回的股息红利,就自然人合伙人,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就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并入企业所得,依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别适用25%、15%(高新技术企业)、10%(非居民企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创投企业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股息红利所得并入创投企业的经营所得,不单独计税申报,其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注:关于“创投企业”的界定及创投企业优惠税率适用条件,详见第十二部分“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基金)所得税优惠规定”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二)法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分红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即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八十三条。

8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股票)转让收入如何缴纳所得税?

就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收入,就自然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就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企业所得,依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别适用25%、15%(高新技术企业)、10%(非居民企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自然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关于创投企业的界定及创投企业优惠税率适用条件,详见第十二部分“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基金)所得税优惠规定”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稽便函〔2018〕88号)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第1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四条,《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9

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收入如何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份额所得,就自然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就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人,作为企业所得,依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别适用25%、15%(高新技术企业)、10%(非居民企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10

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应注意哪些问题? 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人是否可以抵扣?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2.在合伙企业亏损时,注意调减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份额的计税基础。

3.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

11

如何确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12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基金)个人所得税优惠规定

[注1] 需符合《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之条件。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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