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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区检察院枉法办案激起民愤

小店区检察院枉法办案激起民愤

小店区检察院枉法办案 激起民愤

        ——北畔500村民多次围堵太原市委讨要说法

 

继我与法治周末记者任东杰采写了《山西一人大代表竟有四个老婆十个娃》(http://t.cn/zjML0PU)后,小店区再掀波澜------该区检察院因枉法办案,将本不能成立的贪污罪名强加于北畔村村委会主任马福生头上,两年来引发了该村数百名村民大规模上访和多次围堵太原市委讨要说法,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

同是小店区的村主任,前者被村民唾骂,后者却被人们力保,反差堪称“水火两重天”。

鉴于此,日前,我再度介入了北畔村主任“被贪污事件”的调查,试图查找小店区城中村群体性事件频发的深层原因。

 

     是贪污?还是诬陷? 

    

   “被贪污”事件起因要从两年前说起。

     2009年11月21日,北畔村800多村民因村主任独断专行,在乡党委、政府的主持下,将尚未履职期满的郭长顺就地罢免。同时,经补选,原村支书马福生高票当选上了新的村主任。

   殊不知,一场法与情、公与私的较量便悄悄地拉开了序幕。

   事后不久,被罢免的郭长顺通过各种关系向小店区检察院举报马福生曾在2008年冒领4.8万元树木补偿款。

    小店检察院介入后,案件围绕北畔前任村支书、现任村长的马福生“领取4.8万元树苗补偿款是否开会讨论过”以及“这4.8万元是属于贪污还是正当收益”这两个角度展开了调查。

  检察院经过对村民进行了调查取证,很快形成了一份起诉意见,即(2010)584号起诉书,并在2010年12月1日向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在该公诉意见书中,小店区检察院指控马福生在获得了前两次补偿共计11.6万元的基础上,又指使会计为其以做表的方式,第三次(2009年5月26日)再次获得了4.8万元补偿款。由于第三次领取4.8万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之便”,故小店区检察院认为马福生构成了“贪污罪”。

然而,马福生不承认存在贪污,坚决不同意退出4.8万元,称这是合法所得。他认为他家地中的树径较大、树龄较长(他家共4亩地,树龄长达7年,较其他追加补偿的村民的种树年限要长三四年),且领取款项是经过两委讨论,并又经过法人代表、村主任郭长顺签字批准,合理合法,怎么能说是贪污?

北畔多数村民也认为马福生被人诬告,聚集数百人多次上访去太原市委上访,形成群体性事件。小店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龙城新区开发建设投资中心有关领导出于息访的考虑,为维护社区稳定发展,要求马福生“受点委屈暂时将补偿款4.8万退出”。作为村主任,马福生考虑到维稳的需要,最后只得违心地退了钱。事后,太原市龙城新区开发建设投资中心用“书面说明”的方式表扬了马的行为,评价他“着眼大局,为龙城新区的稳定和北畔村村委工作的顺利推进,做出较大贡献”。

   但是,事情并未就此打住,被贪污事件反而继续发酵。

   2011年3月10日,小店区人民法院仍然下达了小店刑事初字第549号判决。该判决认为“检察院指控成立,构成贪污罪,但鉴于北畔村村委会对财务审核不严,可减轻对马福生的处罚,马福生已将脏款退缴,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

没想到,小店区检察院突然翻悔,放弃了多部门参加维稳协调时共同同意“退款息访”的立场,转而提起抗诉,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抗诉后,太原市中级法院于2011年9月24日作出(2011)并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撤销了原判决,发回小店法院要求重审此案。

2012年12月3日,小店区法院下达了2011刑重第14号判决书,不仅仍然判决马福生构成贪污罪,而且加重了处罚,由原来的“免于刑事处分”,变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这一判决,必然危胁到了马福生能否继续担任村主任的可能性,于是他遂于日前向太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村民也继续到太原市各重要部门群体上访。

 

    是徇私?还是枉法? 

12月5日,记者介入事件调查后,首先发现小店区检察院在程序上存在重大问题,他们没有经过正常的立案手续,在没有给当事人马福生送达“被捕决定书”或“刑拘决定书”的条件下,跳过刑拘程序,直接让其在“取保侯审通知书”上签了字。

马福生回忆说,他只是在取保侯审通知书上签过字,但是连这个法律文书也没有给他留一份,所以他连复印件也拿不出来。至于其他文书,他没有见过。这些现象说明,小店区检察院办案程序很不规范。

其次,副村长宋四牛、会计周玉堂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当面反映,检察院工作人员调查时作风粗暴,通过逼供诱供、限制自由、恐吓的方式,获得了一系列的有问题的“证据”,最终形成了诸多“与事实不符”的供词。

其中周玉堂指出,他被关在了地下室,并被办案人员多次威胁。他指着最近的刑事判决书中提到的关于他的供词内容说,这些证词违反了他的本意,他当时对检察院没有说过“马福生已经领够了”“马福生不应该再领4.8万补偿款”这类的话。另外,他曾于2010年11月2日向检察院书面作证:“特殊情况有争议的(村民)有:武保玉的柏腊树种植年限为4年,武六儿国槐2年左右。这两家的已按3.6万补偿。马福生种的香花槐树种植年限为7年左右,马福生领了8万和3.6万。因为没有补够,后又在郭长顺家(有郭长顺、马福生、宋四牛、他本人等)多人商量过对马福生进行补偿。最后决定每亩补1.2万,共计补4.8万元,当时在场人一致通过”。但奇怪的是,检察院并没有采纳他的书面证词。

会计周玉堂还指出,关于他把马福生的补偿款造在了“承包地和荒地”花名表中,是因为农村财务不严谨不规范造成的,实际上,这里并不存在公诉意见中“马福生没有承包地和荒地”的问题,因为补偿树苗款,只和地面附着物的多少有关,和土地的性质无关,如果咬字眼认为马福生没有承包地和荒地还要在这个科目下冒领补偿,这种理解显然非常偏激。

副村长宋四牛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指出:列在公诉书和刑事判决书中关于他的证词,内容也存在严重的“断章取义”。比如“两委会并没有在承包地和荒地补偿中对马福生4.8万元补偿款开会研究”这一句话他并没有说过,他当时他只是说“没有对马福生4.8万元补偿款单独开会研究”。现在公诉书和刑事判决书中竟然不见了“单独”,显然是检察院将意思搞错了。他还告诉记者,实际的情形是马福生和武六儿、武保玉等人的再次补偿问题是研究过的,当时决定为马福生按4亩补偿4.8万元做最后处理,村两委成员曾一致通过。这方面他书写了书面证据,提交给了检察院。但检察院并不认定这个证据。

还有,记者在2011刑重第14号判决书看到,举报人郭长顺的证言中有:“研究树木补偿款是以马福生、武六儿、武保玉这三家的树定的。因这这三家的树在全村比较特殊,粗一些。”这一来自举报方的证据显示,马福生,武保玉等人的树木的确与众不同,在补偿上应该区别对待。而其他证据显示,马福生因其树的年龄更久远,不仅存在树径大的问题,也存在培育年限久的特殊问题。

马福生的辩护人康成在辩护意见中指出,这个村在土地附着物补偿上并不存在一个刚性的方案和标准,村民领取补偿不满意,武保玉武六儿等人上访告状后,村委会就决定推翻原标准,追加补偿款,那么,马福生在第二次补偿后,当然也可以推翻原标准,第三次追加补偿。

种种证据显示,马福生最后领取4.8万元之时,武保玉也还在继续领取补偿款(有一笔补偿是8.64万元,发放时间为2009年4月14日,和马福生系同一天领取)。村民试图提高自己的补偿,是本能的行为,也不是个别的行为。

马福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找到了2009年3月24日的一分会议纪录(这份纪录因为被检察院收走,所以几次开庭审理时都未能向法庭提供)。这份纪录表明,2009年3月24日当天有郭长顺、马福生、宋四牛、李连根、张七五、侯春文6人,出席了这个会。此次会上讨论了“高速绿化带青苗补偿款、征地树补偿,多分的盐碱地和承包地栽的树,还有树年限有问题的(补偿),在选举前都开过会,要发没有发,现在计划给人家发了。(须)写报告向街办领导审批”。这里面提到了“树儿年限有问题的”,显然主要是指马福生家的树。

后来这份报告由街办领导李健于3月31日进行了批准。

事实上,马福生要领取的这4.8万元的第三次补偿款,早在2008年11月13日,就列上了由会计周玉堂制作的补款花名表,还经过了村主任郭长顺的签字。2009年3月24日,又经过了村两委会的讨论。一项非常公开的追加补偿款行为,在检察院的眼里变成了“暗箱操作”“冒领”,实在是让人有些匪夷所思。

既然马福生的第三次补偿款经过了正当的程序,那检察院在公诉书中说“存在欺诈”和“隐瞒”,是不是小题大作呢?试想,谁会把贪污行为搞得村干部们人人皆知呢?谁会把追加4.8万的补偿款列上会计表4个月之久等待批准呢?如果是贪污,检察院介入后,谁又会坚持不予退出4.8万元呢?如果是贪污,当初的审批人郭长顺现在变为举报人,他自己推翻自己的审批,是出于公心还是出于报复呢?更何况马福生还仅仅是“双签”中的监督方,既不是村委会的法人,也不是主要行政审批人。加之,后面还有街办领导要签字,他的“职务之便”又有多少呢?

另外,记者发现,在2009年3月24日申请报告中,需要发放补偿款的村民有400户之多,记者拿到的补偿表格中,也列着70多位村民的补偿名细及签字。马福生的第三次补偿款要放在这么多人的补偿款花名表格中,一并集中办理,显然其他村民们签字时也是看得到的。马福生若要搞贪污,岂不成了公开贪污?马福生若是贪污,为什么法人郭长顺不加审查和阻止,反而在马福生领款一年多后才提出“冒领”问题来呢?公诉意见和刑事判决书认为马福生“虚报冒领”显然极其草率。

退一步说,就算原支书马福生可以“公开地冒领”,也是村主任审批通过的,村主任郭长顺算不算同案犯?谁又能证明郭长顺真的没看到过马福生这笔款,证明他是真的在当时审察时“不小心被糊弄”呢?村财务的不严谨、村主任的“粗心”审批责任是显而易见的。审察者无错,领钱却要算贪污,这是什么道理呢?就算是多领,也构不成贪污吧,以贪污量刑难道不是明显的小题大作么?   

 再退一步说,各级部门为了平息事态和息访,已同意对说不清楚的鸡毛蒜皮之事不预追究责任,检察院却搞开了抗诉,那么,小店检察院的行为是维稳还是添乱?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危害大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忽视法律,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毁坏法律,是污染了水源”。小店区检察院明知此案无论如何审理都注定分不清严格意义上的罪与非罪,却偏偏通过抗诉要搞一个法律意义上的“错”出来,这不是枉法办案又是什么呢?不是别有用心又是什么?

 

 

背后究竟有何猫腻?

 

    既然马福生构不成贪污,那么,又是谁想制造一起贪污案件呢?

    不言而喻,这不仅是一件极其明显的枉法人情案,更是司法机关深度参与村干部竞选,或者说是一起打击报复案件。

   据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反映,小店区检察院某主要领导积极参与了此案。其人多次亲自过问案件,并对办案检察官作过指示,要求他们一定要找出毛病来。其人不仅人为操纵了抗诉,还积极活动市检察院相关人员,以期达到影响案件进程的目的。更甚者,此人还跑到某市委领导跟前哭闹过,要求领导尊重检察院的“自主权”。

知情人还告诉记者,这个领导的目的就是要给马福生强加一个缓刑罪名,让其失去城中村村委会主任的连任资格。而经记者调查,北畔这个村位于太原市的机场大道旁,属于空港经济区范围,地理位置极其优越。目前其村委会主任位置已炙手可热,个别领导试图操控这个村委会的选举,情势已不言自明。

目前这一枉法人情案,不仅给原有的村民秩序造成了巨大冲击,也促使村民继续进行群体性上访。据记者了解,本月10日,该村数名村民再次围堵了太原市委,要求市领导出面纠正错案。目前,这一枉法案件给村里和太原市均形成了明显的不安定因素,村民围堵各重要部门,已经严重影响了太原市委及其他司法部门的正常办公。

让我们期待这一错案,能够得到早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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