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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不能命名为“民营企业”


多年以来(不知从何时开始),“民营企业”或“民营企业家”(或“民营经济”)的词汇,渗透到了中国的众多领域,几乎家喻户晓,且已经成为民众的“口头禅”。
但《宪法》只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法定用语;国家统计分类目录中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故,只能用“私营经济”、“私营企业”等,或可延伸应用“私营企业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违宪违法使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等称谓。
我们必须坚决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 国家统计分类目录中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外商经济控制企业,港澳台经济控制企业,非国有控股股份制企业,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等。

2022-10-0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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