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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

◆适用的政策依据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国税函[2006]96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7]64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 [2007]131号);

《关于明确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佛国税函[2007]4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佛国税函【2009】376号)。

◆纳税人需提供资料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 《税务登记证》(副本);

(3) 当年的《广东省饲料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销售饲料产品取得的饲料生产企业经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当年饲料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或自行送检取得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饲料经营企业报送);

(5) 上年度11月至本年度10月的饲料产品进、销、存明细帐复印件和销售收入总帐、明细帐复印件。

◆纳税人办理期限

(1) 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月度可暂按免税申报,但必须于每年11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本年度备案手续;

(2) 当年有申报免税的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在年度中间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前办理备案手续。

◆服务承诺办结时间(工作日):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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