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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带客看错房 买主诉求返房款- 中国法院网

中介带客看错房 买主诉求返房款
作者:李辰   发布时间:2010-10-27 09:45:13



    罗女士夫妇在北京一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了于先生位于丰台区马家堡的一套房屋,但是购房协议签订、首付款和定金都交付于先生还不到两个小时,罗女士夫妇就被中介公司告知所看的房屋和签合同买下的不是一套房屋!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房主于先生退还了罗女士夫妇定金及购房款共计39万元。

    罗女士夫妇诉称,因为自己所居住的小区要拆迁,急需一套二手房,便委托中介找合适的房子,很快中介公司就通知她们去看房,在看过位于丰台区马家堡的一处房屋后,她们很满意,便与“房主”于先生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首付款38万元、定金2万元。但事后不到两小时,中介公司就通知她们所看房屋与于先生出售房屋不一致,出现了重大误解。但于先生明确表示,合同已经签订,所收款项概不退还。

    罗女士夫妇认为,于先生应当知道她们根本没看过房,就签订合同和立即付款有违常理,她们购房时存在重大误解,并已及时发现,于先生应当返还已收房款。她们起诉要求于先生和中介公司解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首付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庭审中,于先生表示,自己委托中介公司卖房,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验过房,还多次带人来看过。罗女士夫妇和他签订协议时,也说明过房屋情况,自己家与同小区的其他房屋户型明显不一样,且该户型只有自己一家出售,中介公司的信息中也有自家房屋的明确信息。他记得罗女士夫妇来看过房,所以不同意罗女士夫妇以没看过房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中介公司表示,于先生居住的小区没有单元号,公司带罗女士夫妇看房时找错了门,当时是租户接待的看房,签订合同后,于先生却说一直是自己住,公司和罗女士夫妇找到于先生时,才发现看错房子了。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罗女士夫妇签订合同时产生重大误解,事后公司努力从中协商,但是于先生拒不返还房款,公司不同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一致,于先生退还了罗女士夫妇定金及购房款共计39万元,并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承担了本案的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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