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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家中坐,玻璃掉下来,赔偿责任由谁来担?

案情简介:

原告:尹思涵,女

法定代理人:汤某(原告之母),女

法定代理人:尹某(原告之父),男

被告:魏博,男

被告:徐州安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2020年1月31日,原告同其家人吃晚饭时,位于餐桌上方的屋顶天窗玻璃掉落,砸到正在吃饭的原告尹思涵。随即原告被送至邳州东大医院急诊,支付住院、复查等共计支付医疗费22301.72元,支付邳州东大医院救护车费用800元。

2021年9月17日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尹思涵因外伤致颅脑损伤行开颅术构成十级残疾。

原告主张上述天窗玻璃系被告魏博于事发前两个月左右自被告钢化玻璃公司购买并安装,因同两被告就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魏博辩称:涉案玻璃虽为被告安装,但该玻璃系被告接受原告爷爷委托为其在被告钢化玻璃公司定制,被告仅赚取安装费,玻璃质量问题应该由该公司承担,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钢化玻璃公司辩称:被告公司只负责销售,钢化玻璃本身是合格的,但是被告魏博将玻璃安装在屋面上,是不符合要求的,所以对于原告的损失我司不应当赔偿,应当由安装方赔偿。

两个被告都说自己不承担责任,那法院会怎样判决呢?

法院最终判决:

1、被告魏博于赔偿原告尹思涵各项损失合计52219元。

2、被告徐州安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尹思涵各项损失合计22379元。

理由如下:原告尹思涵因屋面天窗玻璃掉落致人身损伤,侵权人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涉案玻璃掉落距离安装仅两月左右,被告魏博在不具备销售、安装钢化玻璃尤其是屋面玻璃的资质和技术的情况下,实施了涉案屋面玻璃的销售、安装,且明确使用单层玻璃,施工草率,缺少规范,对于涉案屋面玻璃掉落致原告损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过错赔偿责任。

考虑到钢化玻璃本身存在一定自爆风险,被告钢化玻璃公司提交的国家产品认证和监督合格通知书实质系质量抽检报告,并不是针对包含涉案玻璃在内所有批次生产的产品而作出,不能证明本案特定产品的具体质量。

故本案中,无法排除被告钢化玻璃公司作为玻璃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侵权责任。

原告尹思涵家庭作为玻璃产品使用者,在家庭人员活动密集的客厅、餐厅上方,且为露天的屋顶安装钢化玻璃,同时选择不具备屋面玻璃安装资质、技术人员进行安装、存在选任过失,均加大了玻璃掉落致原告受伤的风险,原告家庭对原告人身损伤亦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因此,法院酌定两被告分别对原告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35%、15%的责任。

姜威律师观点:

两被告分别对原告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35%、15%的责任也就是说,因为原告的家人雇佣被告安装钢化玻璃的过程中也存在过错,自己也要承担50%的责任,所以,不是说,只要受到伤害了,并不是由他人承担全部的责任,自己存在过错的话,自己也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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