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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制执行之股权拍卖、变卖流程详解


前言

今天与大家聊聊司法实践中的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司法强制执行之股权拍卖、变卖。众所周知,获得一份胜诉的判决或裁决仅仅是捍卫权利之战的开始,要想获得最终的胜利,在执行中挖掘线索和把握时机显得尤为关键,当我们费尽周折掌握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且及时将其实施财产保全之后,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如果该等财产是股权,我们该如何将该等财产变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本文将司法强制执行之股权拍卖、变卖程序中涉及到的常规环节整理如下(限于篇幅,本文仅分析非上市公司之股权拍卖、变卖程序)


01

一、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变卖目标股权的申请

首先,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拍卖、变卖目标股权的申请。根据相关规定,诉讼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02

二、 股权权属状况调查

执行人员对目标股权的权属状况、占有使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制作目标股权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03

委托目标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或拍卖(如需要)

执行法院如需要对异地的目标公司的目标股权进行评估或拍卖,可以委托目标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办理,如不委托,则可跳过此步骤。


04

四、选择评估机构

(一)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受托法院(如委托)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执行法院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05

五、评估

(一)执行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二)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06

六、选择拍卖机构

(一)执行法院可自行组织拍卖或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拍卖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执行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执行法院或者受托法院(如委托)确定的拍卖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执行法院向选定的拍卖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本次委托的要求和工作完成的期限等事项。


07

七、确定拍卖保留价

(一)拍卖保留价由执行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

(二)执行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08

八、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仍有剩余的不适用)

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09

九、发布拍卖公告,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如有)

(一)在拍卖十五日前作出拍卖公告;

(二)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三)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

十、竞买人预交保证金

拍卖目标股权,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11

十一、第一次拍卖

(一)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二)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目标股权的,应当将该目标股权交其抵债。


12

十二、第二次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且到场的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

第一次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13

十三、第三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流拍且到场的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目标股权,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14

十四、变卖或解除股权冻结(如第三次拍卖仍流拍)

(一)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目标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目标股权,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目标股权抵债的,应当解除股权冻结。


15

十五、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

(一)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目标股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二)目标股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目标股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16

十六、办理股权变更

竞得人根据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或者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法院作出的抵债裁定向目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结语

上述股权拍卖、变卖程序所涉及到的环节多,周期长,司法实践中从提出股权拍卖、变卖申请到获得拍卖、变卖价款或取得目标股权所需的时间往往超过半年,因此一旦冻结了被执行人比较有价值的股权,应早日考虑启动股权拍卖、变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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