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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洞察】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及第11号


发布背景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财会[2017]17号)(“解释10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财会[2017]18号)(“解释11号”),从而与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选择的折旧或摊销方法作出的澄清保持趋同。


解释10号及解释11号相关规定

解释10号规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固定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不应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解释11号规定,由于收入可能受到投入、生产过程和销售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与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无关,因此,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是,下列极其有限的情况除外:


  1. 企业根据合同约定确定无形资产固有的根本性限制条款(如无形资产的使用时间、使用无形资产生产产品的数量或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固定的收入总额)的,当该条款为因使用无形资产而应取得的固定的收入总额时,取得的收入可以成为摊销的合理基础,如企业获得勘探开采黄金的特许权,且合同明确规定该特许权在销售黄金的收入总额达到某固定的金额时失效。 


  2.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


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

上述解释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固定资产》的第62A段及《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的第98A-98C段保持原则一致。 


毕马威洞察


虽然解释11号规定,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但同时,解释11号对于极有限的情况下无形资产可以按收入金额进行摊销作出了例外规定。实务中,企业应如何应用这两类例外情形,可能需要重大且审慎的判断。在此情况下,同行业的惯例处理方法预期将对企业是否能够选择以收入为基础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有较大影响。


衔接规定

解释10号和解释11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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