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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企业所得税中的「从业人数」,你真的知道包括哪些人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的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1.签订劳动合同意味着建立了劳动关系,因此,与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肯定是本单位的从业人数。

2.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尽管他们是与派遣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但在计算从业人数时,却需要作为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相应从派遣单位从业人数中剔除),这一个是特殊规定。

3.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就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吗?否,请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与单位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属于本单位的从业人数。

4.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属于本单位的从业人数吗?

虽然临时工与季节工看起来向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较短,企业对他们的使用似乎是一次性的,但从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体需要看又具有周期性和服务的连续性,对企业而言,与所谓的正式职工并无区别。再说了,当今这个社会,谁还不是临时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明确指出,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季节工、实习生,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的,应当作为本单位的从业人数。

5.返聘离退休人员属于本单位的从业人数吗?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将单位雇用的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也界定为工资薪金支出,国税函〔2005〕382号也明确,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由于离退休人员已经过了法定劳动年龄,因此他们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因此不能满足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也就不属于本单位的从业人数。

6.有没有买社保,是否影响从业人数的口径?答案是,丝毫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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