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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回复: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取得投资分红个税问题

根据2012 85号文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这一限制,自然人通过成立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是否能按照上述政策减按相应比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20%个税?若无法适用该政策,因上市公司人数的限制,大部分自然人股东只能通过合伙企业去持股,实质还是自然人,却导致比直接持股的自然人缴交的个税更多,这个不太合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3-07-1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如有特殊情况,请携带具体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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