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提问 税务局不认可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现象,要求企业按高收入(所得税收入)确认并补缴增值税,完成补缴前暂停办理发票增量改版等业务,如何应对? 何博士答 由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时点不一致,建筑企业的两税收入产生差异是正常的。 增值税的收入确认时点,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具体包括收取工程进度款时间、开具带税率发票时间、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以及竣工验收的时间。 对于一般的工程而言,以收取工程进度款时间、开具带税率发票时间、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三个时间较早的为准。对于特殊的工程项目,如三个时间均不存在,即,没有收款没有开具带税率发票,书面合同也没有约定收款时间或者压根儿就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则以竣工验收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建筑企业的质保金还有特殊规定,如果业主扣留质保金时建筑企业未提前向其开票,则以实际收取质保金的时间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际收取的质保金金额作为增值税收入确认金额。 因此,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以发票开具和资金收取(或应收取)为依据,对应的是建筑企业项目的工程款结算环节。倘若某工程为BT项目模式,业主平常不支付工程款,建筑企业亦不提前向业主开具发票,工程款在竣工结算3年后支付,则其增值税收入应在竣工结算3年后确认。 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具体到建筑劳务收入,应当遵循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对于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年度收入。 根据875号文的规定,完工进度确定方法有三种: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可以看出,三种完工进度均与收款或开票金额无关,因此,某一年度某一项目,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金额与增值税收入的确认金额,不一致是常态,一致是特例。 什么情况下两税收入会一致呢?比如某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竣工结算,且全部收款或者全部开票,或者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到达,则两税收入会一致。 综上,税务机关的观点没有政策依据,你公司应加大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力度,如对方仍然简单粗暴、一意孤行,建议你单位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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