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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财税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公司债务由原股东负担,即收购方要求转让方承担转让基准日之前公司隐含的负债,以规避原股东隐藏债务继而由新股东间接承担公司资产减值风险的一种交易行为。齐精智律师提示:收购方会将这部分新出现的负债直接抵减股权交易价款,也即意味着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减少。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财税风险。

1、股权转让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包括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244号)就广东省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根据国税函〔2007〕244号文件的规定,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作为其转让收入的抵减项目。

2、原股东拨付给公司用于偿债的款项属于资本性投入,属于原股东的再投资行为,应当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涉及股东代替公司进行债务清偿的会计处理,其要求企业接受在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符合收益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债务由原股东负担的法律风险。

1、一人公司股权转让不免除原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

裁判要旨:一人公司股权转让前发生的债务,原股东不能举证证

明出让前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原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何飞本案案号:(2012)东二法民四初字第248号,(2013)东中法民四终字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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