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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实务】核定征收时个人所得税能否按照总分包差额计算?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限定的条件是: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同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还发布了52号《》对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专门规定,要求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主管地税机关对外来施工企业,不分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均按照开票金额或当期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征收率低到4‰,高到2.5%不等。由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存在总分包的情况下,各地规定各有不同,计税基础有的按照总额,有的按照差额。因此,计税基础要看当地规定。

政策举例:

问:建筑安装企业实行总分包方式经营的,总包方在地税门征开票时,其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按开票金额的全额征收还是按减除分包方开票金额后的差额征收?

答:应按收入差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3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

:您好,我想咨询,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人为企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总包方A承包1000万施工项目,其中转包500万给分包方B 1.若如果A查账征收应税所得是1000万还是500万? 2.若如果A核定征收应税所得是1000万还是500万?

答: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如为自然人,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包括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以及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因此,不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基数均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而不是合同签订金额。如果纳税人应税所得不能准确计算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核定征收,对于总承包人,核定时不能扣除分包价款。(湘西自治州地方税务局20162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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