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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财政制度

上篇我们了解了唐朝的几种货币,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进一步学习一下唐朝的财政制度,一起来看看这个历史上最有魅力、最为强盛、最为开放和繁荣的朝代,究竟采取的是什么样的财政制度吧。

唐初户等沿袭隋朝制度,武德初,行三等户制。武德七年(624年)四月,唐朝颁布均田令和租庸调。

唐朝廷将一部分官田设为赐田(供贵族、官吏、功臣)、公廨田(供官署)、驿田(供驿站)、屯田(供军政),而剩余田地实行均田制分配于众。均田令规定政府依户籍授田,所授田地分公私两田区,是一种公私折中的制度。奴婢、妇人及耕牛不受田地。贵族、官吏和勋官则分别按其戚亲近远、品级高低、功勋大小分配适当的私田。

相较隋朝,唐朝对土地的买卖宽松了许多,但仍有严格的限制。均田制不仅有助于确保朝廷财政收入和满足上层贵族官僚对地产的需求,同时它也对唐初生产力的复苏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唐朝课役分徭役、正役两种。正役只征收丁男,而徭役亦征中男。徭役有杂徭、色役两种。杂徭多为地方的临时补修建筑工作。色役多为各类工匠艺活。正役包括税役和兵役。税役又有按照租庸调制收纳的正税与地税和户税两种辅助税。

租庸调法是与均田制配套实行的赋役制度。租庸调按丁征收。这种制度精神在于政府为民置产,其因其产而缴税,即没有重征累民的问题,又可以防止兼并之风,自然是一种良制,但实行这种制度,必须满足特殊条件,社会秩序须要稳定、人口不能大幅流动、户籍与田籍又须非常清楚。户税税额根据户内丁男多寡分成九等。唐朝前半叶,户税逐年上升,高宗朝约收户税十五万余贯,至玄宗朝已高达二百多万贯。因其税收分量之重,逃税情况普遍存在。唐从隋制,在全国各地建造义仓,每年每亩收纳地税粟(或麦、稻)二升,以备紧急。至天宝年间,户地二税已占据唐朝税收的很大部分。

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朝的财政制度由租庸调法改为两税法。两税法沿袭过去地税和户税的形式,按田亩的多少收地税,按户等的高低抽户税,以征收实物为主,缗钱为次,且以实物价值折算得额。另外因为简便而且公平,后代各朝持续沿用。但是,两税法有诸如钱重物轻等弊病,只能暂时缓解唐朝的财政收入,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官僚、地主、大商人仍利用特权手段减税、免税、逃税。唐后期随着物价上升,两税制度对平民的剥削愈来愈严重。

唐朝后期,为解决财政拮据的局面,实行盐铁专卖制度。政府设立盐铁使管理各地的专卖情况。结果导致物价飞腾,民怨四起,民间贩卖私盐者不在少数。而盐铁专卖制度也是黄巢之乱的直接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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