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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目
行次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营业额冲减
事后审批减免
其他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被扣缴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3+4+5
3
4
5
6
7=1-6
8
9
10=11+12
11=7*9
12=8*9
13
14=2*9
15=16+17+18
16
17
18
19=20+21
20=11-14-16-17
21=13-18
交通运输业
1
建筑业
2
邮电通讯业
3
服务业
4
娱乐业
5%税率
5
10%税率
6
20%税率
7
金融保险业
8
文化体育业
9
销售不动产
10
转让无形资产
11
12
13
合       计
14
代扣代缴项目
15
16
总      计
17
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
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办税人员(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
代理人名称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代理人(公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7.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8.本表“建筑业”行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填报本期在本市缴纳营业税税款所应申报的事项。以下除特别指明外,本表“建筑业”行各栏目数据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中“合计”行各相应栏数据。
9.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10.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因在本市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11.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2.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如属于应税营业额计算错误、应税项目适用错误等而多缴的税款,通过退税申请受理解决,不在本表填列;如属于纳税人因未申报而补充申报的事项,仍利用此表,其所属时期应为纳税人自查发现问题的当期。
13.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
14.本表第2栏“小计”填写“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项下“营业额冲减”、“事后审批减免”、“其他”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3栏“营业额冲减”填写纳税人本期由于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而冲减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额冲减” 栏的“合计”数。
16.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事后审批减免”栏的“合计”数。
17.本表第5栏“其他”填写纳税人上期申报中,与未抵扣完的税款对应的营业额(参见本说明第32条)。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其他”栏的“合计”数。
18.本表第6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减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减除项目的扣除应实行与营业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凡应按差额征税的,除各税目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以取得发票或合法有效原始凭证作为填列的依据,
本栏各行次数据填写时不得大于同行次的“应税收入”。本栏各行次数据等于《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中各相应税目“小计”行“本期实际减除金额”栏数据。
同时,为加强减除项目的管理,纳税人应按照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的要求(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填报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逐项填报需减除的减除项目,并根据明细表(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将有关数据在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中汇总填列。
19.本表第7栏“应税营业额”填写本期应缴营业税的营业额。本栏数据等于同行次的“应税收入”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本栏数据不得小于零。
20.本表第8栏“免税收入”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
21.本表第9栏“税率%”填写与各税目对应的税率。
22.本表第10栏本期税款计算项“小计”等于同行次“本期应纳税额”、“免(减)税额”的合计数。
23.本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等于同行次“应税营业额”乘“税率%”。
24.本表第12栏“免(减)税额”等于同行次“免税收入”乘“税率%”。
25.本表第13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期初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26.本表第14栏“前期多缴税额”等于同行次第2栏“小计”乘“税率%”。
27.本表第15栏本期已缴税额项“小计”等于同行次“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本期已缴欠缴税额”的合计数。
28.本表第16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栏的“合计”数。
29.本表第17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规定被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税额。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30.本表第18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31.本表第19栏本期应缴税额计算项“小计”等于同行次“本期期末应缴税额”、“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32.本表第20栏“本期期末应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本栏数据等于同行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前期多缴税额” 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即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期末应缴税额”栏的“合计”数;本栏各行次数据出现负数时,填写为零。
33.本表第21栏“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的营业税税款。本栏数据等于同行次“期初欠缴税额”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即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本栏数据也是下期申报表第13栏“期初欠缴税额”的填报数。
附表一:
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行次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营业额冲减
事后审批减免
其他
小计
支付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3+4+5
3
4
5
6=7+8
7
8
9=1-6
10
11
12=13+14
13=9×11
14=10×11
15
16=2×11
17=18+19
18
19
20=21+22
21=13-16-18
22=15-19
铁路运输
1
其中:货运
2
客运
3
公路运输
4
其中:货运
5
客运
6
内河运输
7
其中:货运
8
客运
9
近海运输
10
其中:货运
11
客运
12
远海运输
13
其中:货运
14
客运
15
航空运输
16
其中:货运
17
客运
18
管道运输
19
装卸搬运
20
21
22
23
合计
24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表一:《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 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 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的相关数据。
8.本表“应税项目”分为铁路、公路、内河、近海、远海(除近海以外的海洋运输)、航空、管道等运输,以及装卸搬运。其中,提供公路、内河、近海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仅适用自开票纳税人填报,代开票纳税人不填报。本市自开票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替承包、承租、挂靠的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不在本表填写。
9.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3栏“营业额冲减”栏次内填写。
10.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
11.本表第5栏“其他”填写纳税人上期申报中,与未抵扣完的税款对应的营业额(参见本说明第20条)。
12.本表第6栏应税减除项目“小计”各行次数据不得大于同行次第1栏“应税收入”。
13.本表第7栏“支付给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支付给合作运输方(包括境内、境外合作运输方)并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或其他有效减除凭证的运费金额。
14.本表第8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除自开票纳税人外)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收入中按税法规定其他可减除的项目金额。
15.上述减除项目的有关数据应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的汇总数据及总局模块二的有关要求填报。
16.本表第10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7.本表第15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8.本表第18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9.本表第19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20.本表第21栏“本期期末应缴税额”的“合计”行出现负数时,允许填写负数,其负数部分,即未抵扣完的税款换算成营业额并按各应税项目所占的比例填入下期申报表中的第5栏“其他”中。
21.本填表说明未列出的栏目参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相应栏目的文字说明,运算公式已在本表各栏目下注明。
附表二: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行次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营业额冲减
事后审批减免
其他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3+4+5
3
4
5
6
7=1-6
8
9
10=11+12
11=7×9
12=8×9
13
14=2×9
15=16+17
16
17
18=19+20
19=11-14-16
20=13-17
歌厅
1
舞厅
2
卡拉OK歌舞厅
夜总会
3
练歌房
4
恋歌房
5
6
7
音乐 茶座
酒吧
8
9
10
11
高尔夫球
12
台球、保龄球
13
游艺场
14
15
16
17
18
网吧
19
其他
20
21
5%税率小计
22
10%税率小计
23
20%税率小计
24
合计=22+23+24
25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表二:《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 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4.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5.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的相关数据。
8.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娱乐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3栏“营业额冲减”栏次内填写。
9. 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
10.本表第5栏“其他”填写纳税人上期申报中,与未抵扣完的税款对应的营业额(参见本说明第16条)。
11.本表第6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减除的项目金额。本栏各行次数据不得大于同行次第1栏“应税收入”,有关数据应根据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的“本期实际减除金额”数据填报。
12.本表第8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娱乐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3.本表第13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4.本表第16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5.本表第17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6.本表第19栏“本期期末应缴税额”的“合计”行出现负数时,允许填写负数,其负数部分,即未抵扣完的税款换算成营业额并按各应税项目所占的比例及不同的税率填入下期申报表中的第5栏“其他”中。
17.本填表说明未列出的栏目参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相应栏目的文字说明,运算公式已在本表各栏目下注明。
附表三:
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行次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营业额冲减
事后审批减免
其他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     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3+4+5
3
4
5
6
7=1-6
8
9
10=11+12
11=7×9
12=8×9
13
14=2×9
15=16+17
16
17
18=19+20
19=11-14-16
20=13-17
旅店业
1
饮食业
2
旅游业
3
仓储业
4
租赁业
5
广告业
6
代理业
例:其他代理业
7
8
9
10
11
其他服务业
12
13
14
15
16
17
18
合    计
19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表三:《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服务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 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的相关数据。
8.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服务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3栏“营业额冲减”栏次内填写。
9.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
10.本表第5栏“其他”填写纳税人上期申报中,与未抵扣完的税款对应的营业额(参见本说明第16条)。
11.本表第6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减除的项目金额,分不同应税项目填写,该栏数据应根据《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的汇总数据填报。
对列入国家税务总局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以及上海市税务局认可的29户物流企业),其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本栏各行次数据不得大于同行次第1栏“应税收入”。
12.本表第8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服务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对按再就业等政策实行定额减免的纳税人,在填报该栏时,可按适用税率换算成免税收入。
13.本表第13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4.本表第16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5.本表第17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6.本表第19栏“本期期末应缴税额”的“合计”行出现负数时,允许填写负数,其负数部分,即未抵扣完的税款换算成营业额并按各应税项目所占的比例填入下期申报表中的第5栏“其他”中。
17.本填表说明未列出的栏目参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相应栏目的文字说明,运算公式已在本表各栏目下注明。
附表四:
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申报项目
应税项目
行次
营业额
税率(%)
本期税款计算
税款缴纳
应税收入
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
应税减除项目金额
应税
营业额
免税收入
小计
本期应纳税额
免(减)税额
期初欠缴税额
前期多缴税额
本期已缴税额
本期应缴税额计算
小计
营业额冲减
事后审批减免
其他
小计
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
减除设备价款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小计
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本期已被扣缴税额
本期已缴欠缴税额
小计
本期期末应缴税额
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
1
2=3+4+5
3
4
5
6=7+8+9
7
8
9
10=1-6
11
12
13=14+15
14=10×12
15=11×12
16
17=2×12
18=19+20+21
19
20
21
22=23+24
23=14-17-19-20
24=16-21
本地提供建筑业  应税劳务  申报事项
建筑
1
安装
2
修缮
3
装饰
4
其他工程作业
5
自建行为
6
7
合计
8
代扣代缴项目合计
9
异地提供建筑业  应税劳务  申报事项
建筑
10
安装
11
修缮
12
装饰
13
其他工程作业
14
自建行为
15
16
合计
17
代扣代缴项目合计
18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表四:《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本表数据归集时,应以本地项目“合计”行数据填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建筑业”行;
本表“代扣代缴项目合计”行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且已在申报所属期内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的事项。
本表“代扣代缴项目合计”行不作为开具税票的依据,涉及“代扣代缴项目”需缴税的,请纳税人另行填表,依据被扣缴单位名称、项目单独在“三代”模块中申报。
8.本表“申报项目”栏中的“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内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本表“申报项目”栏中的“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填写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发生的相关应申报事项,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所发生的全部应申报事项。
9.本表“应税项目”栏中“自建行为”行是在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应事项。
10.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总包收入、分包收入、转包收入,不包括免税收入。即总包人填写的上述行次的“应税收入”中均包含分包收入,分包人填写的上述行次 的“应税收入”中均包含转包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合计”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免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3栏“营业额冲减”栏次内填写。     上述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免税收入)指该项工程所包含的料、工、费、利润和税金等全部工程造价,其中“料”包括全部材料价款、动力价款和其他物资价款。
纳税人填报“应税收入”的时间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税发[1994]159号文第七款规定的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进行申报。
第1栏 “应税收入”中“代扣代缴项目合计”行应填报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含免税收入。如纳税人为分包人时,支付给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在该行次反映。
11.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
12.本表第5栏“其他”填写纳税人上期申报中,与未抵扣完的税款对应的营业额(参见本说明第24条)。
13.本表第6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项“小计”,填写同行次“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减除设备价款”、“其他减除项目金额”栏的合计数。
本栏各行次数据不得大于同行次“应税收入”栏数据。
14.本表第7栏“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仅填写总包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总包人在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时,应依据税务机关开出的《代扣代缴凭证》的日期和确认的分包金额填入《附表六: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然后依据《附表七: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第3栏“本期实际减除金额”栏相应行次数据填入本栏(异地总包项目不在《附表六》《附表七》反映)。
15.本表第8栏“减除设备价款”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安装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设备价款,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合计”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价款,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纳税人应按照建筑业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所确定的设备减除范围填报本栏。
企业在本地从事安装工程,购入按现行规定可以减除的设备,在取得设备发票的当月按每张发票填入《附表六: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如安装工程中总包人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包含设备价款,此类设备按现行规定也可以减除,总包人在填列第8栏“减除设备价款”的“代扣代缴项目合计”行时应要求分包人、转包人提供购入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凭发票复印件上记载的金额填列,且设备减除价款应小于代扣代缴项目金额(即“代扣代缴项目”行第8栏小于等于“代扣代缴项目”行第1栏)。未扣减的设备价款在下一次扣缴行为发生时继续扣减。总包人对安装工程代扣代缴项目中设备价款的减除情况应按项目记录台账,并保存分包人、转包人提供的设备的发票复印件,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此项发票数据不得填入《附表六: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16.本表第9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照现行规定可减除的其他款项金额,不包含因发生扣缴义务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合计”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按照现行规定其他可减除的款项金额,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7.本表第11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其中,“代扣代缴项目合计”行应填报支付给分(转)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按照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8.本表第16栏“期初欠缴税额” 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合计”行应填报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19.本表第19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 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20.本表第20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因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而被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分本地、异地按照不同应税项目填报。
第20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的填报口径:纳税人应凭当期取得的《代扣代缴凭证》、《分割单》中注明的已被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填报本栏。
如果分包人、转包人已确认当期的分包、转包收入,并开出发票,就应按开票金额在第1栏“应税收入”中反映,但如当期未取得《代扣代缴凭证》、《分割单》,就必须缴纳分包、转包收入营业税。以后各期取得分包、转包收入的《代扣代缴凭证》、《分割单》的,在取得当月按《代扣代缴凭证》、《分割单》中注明的已被扣缴的税款填入第20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抵减取得《代扣代缴凭证》、《分割单》当月的应纳营业税税款,如抵减当月应纳营业税税款后仍有余额,作为多缴税额填入下期申报表第17栏“前期多缴税额”继续抵减(须换算成营业额填入下期申报表中第5栏“其他”)。
由于第7栏“支付给分(转)包人工程价款”的填报口径中,分包人的应税营业额中不扣除支付给转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以相应的分包人在填报第20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时按取得的《代扣代缴凭证》中注明的已被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全额填写,不扣除支付给转包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部分应负担的营业税税款。
21.本表第21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入“合计”行本栏次;其中,“代扣代缴项目合计”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本期已解缴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解缴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解缴期限未解缴的税款,按本地、异地分别填报。
22、《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分为两个部分,其中“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部分计算的本期应缴纳税额不属于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征收范围,该部分计算的本期应缴税额不作为日常申报的开票金额,仅作为备案数。
23、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缴纳情况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中反映。当纳税人“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超出6个月无法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时,该部分税款应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补征,不在本表填列。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异地建筑业项目登记”。
24、本表第23栏“本期期末应缴税额”的“合计”行出现负数时,允许填写负数,其负数部分,即未抵扣完的税款换算成营业额并按各应税项目所占的比例填入下期申报表中的第5栏“其他”中。
25.本填表说明未列出的栏目参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相应栏目的文字说明,运算公式已在本表各栏目下注明。
附表五:
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代码
(共   页,第   页)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
应税项目
异地项目登记代码
本期应纳税额情况
本期收到(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情况
本期收到税收缴款书情况
本期收到减免税批准文书情况
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
税收缴款凭证号
税款所属时间
(被)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
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
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
税款所属时间
核准减免税税额
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
批准文书有效期
应缴纳税款金额
税收缴款凭证号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起始月份
终止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合计
代扣代缴项目
代扣代缴项目总计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附表五:《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了“异地”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此表。
这里的“异地”是指独立核算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辖权限范围以外的所有行政区域(下同)。在本市范围内跨区县承接建筑工程不属于本表的填报范围。
纳税人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异地建筑业项目登记”。
适用本表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异地”建筑业纳税义务的次月10日内以及在收到该项税款异地完税凭证的次月进行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同报送本表。纳税人应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如超出6个月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营业税税款,并在查补系统中予以反映。
  本表中的“本期”皆指收到完税凭证的当月。
本表以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 本表“电脑编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本表第1栏“应税项目”按建筑业应税项目填写。本表第2栏“异地项目登记代码”填写已经税务机关登记的异地项目代码。其中的“自建行为”是指在纳税人在“异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或对外赠与时应就自建建筑物提供建筑业劳务进行纳税申报的相应事项。
如果纳税人当期在“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应纳税额在当月未取得或未全额取得已入库税收缴款书、代扣代缴凭证,第1栏、第2栏、第3栏的数据在下月应继续反映,直至该部分“异地”提供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应纳税额全额取得相对应的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或代扣代缴凭证。如自申报之月(含当月)起超出6个月,未取得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或代扣代缴凭证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补征。
8.本表第1栏中“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现行规定在“异地”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其中的“第5至9栏”应填写纳税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代扣代缴税款而开具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及被扣缴单位税务代码;“第10至13栏”应填写纳税人已缴纳代扣税款的税收缴款书上所列的税额、凭证号、税款所属期;“第14至17栏”应填写因被扣缴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政策所取得的减免税审批文书的批准文书号码、有效日期以及当月的减免税额。
第1栏“应税项目”中“代扣代缴项目”填报方法应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相一致,该行次是总包人填写支付给分包人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且也属于上面几个行次的其中数,所以第1栏“应税项目”中“代扣代缴项目合计”,用来计算代扣代缴项目的合计数。
9.本表第3栏“应缴纳税款金额”栏应填写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应税营业额在本期内所产生的全部应缴纳税款金额,其数据应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第14栏“本期应纳税额”“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行中相对“应税项目”行的数据相关(每个应税项目只有一张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时,应该“相等”;有多张时,应该是其合计金额)。
10.本表第4栏“税收缴款凭证号”是指纳税人在“异地”进行本期纳税申报时所取得的税收缴款书号码。
11.本表第5栏“本期已(被)代扣代缴税额”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在本期内收到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所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额。
12.本表第6栏“税收缴款凭证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3.本表第7栏“起始月份”和第8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4.本表第9栏“(被)扣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 分(承)包工程而被总承包人或建设单位扣缴税款时,其扣缴义务人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15.本表第10栏“已入库税收缴款书所列营业税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本期收到的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营业税税额。
16.本表第11栏“已入库税收缴款凭证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的完税凭证号码。
17.本表第12栏“起始月份”和第13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因在“异地”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而取得完税凭证所记载的税款所属期起止月份。
18.本表第14栏“核准减免税税额”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获得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营业税税额。
19.本表第15栏“税务减免批准文书号”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书的文件号。
20.本表第16栏“起始月份”和第17栏“终止月份” 是指纳税人本身及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在“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取得的减免税批准文件所记载的享受减免税期限的起止月份。
附表六:                      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编码: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共      页,第     页)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税目
应税项目
减除项目
序号
减除凭证种类
减除凭证号码
减除凭证开具金额
减除凭证开具日期
本期应减除金额
1
2
3
4
5
6
7
8应≤6
-  -
当期合计
———
————
————
企业负责人:                       企业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 征收项目为公路、内河、近海运输的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需减除的,填入附表八,不在本表填列。
2. 每一凭证填写一行,并按税目、征收项目填写。
附表六: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发生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取得合法有效减除凭证的纳税人(不包括征收项目为公路、内河、近海运输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的相关数据。“代扣代缴项目”中的减除凭证不得填入。
8.每一减除凭证填写一行,并按税目、应税项目填写。
9.本表第4栏“减除凭证种类”填写统一发票、代扣代缴凭证、法院裁定书、拍卖确认书、经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凭证等。
上述代扣代缴凭证只限总包人收到时填写,分包人收到时不得填入本表。
10.本表第8栏填写时,纳税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小于取得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时,按实际支付数填列; 纳税人实际支付的款项大于取得的原始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时,按原始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填写。
11.本表第8栏“本期应减除金额” 不得大于第6栏“减除凭证开具金额”。
附表七:
营业额营业减除项目汇总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代码
填表日期:
纳税人名称(公章)
税款所属日期:自
日至
金额单位: 元(列至分角)
税目
应税项目
行次
减  除  项  目  金  额
初期留抵金额
本期应减金额
本期实际减除金额
末期留抵金额
1
2
3
4=1+2-3
铁路运输
1
其中:支付合作运输方运费
2
其他减除项目
3
公路运输
4
内河运输
5
交通运输业
近海运输
6
近海运输
7
其中:支付合作运输方运费
8
其他减除项目
9
航空运输
10
其中:支付合作运输方运费
11
其他减除项目
12
管道运输
13
其中:支付合作运输方运费
14
其他减除项目
15
装卸运输
16
其他
17
小    计
18
娱乐
其他
19
小    计
20
旅店业
21
饮食业
22
旅游业
23
服务业
仓储业
24
租赁业
25
广告业
26
代理业
27
其他
28
小    计
29
建筑
30
其中:支付给(转)包人工程价款
31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32
安装
33
其中:支付给(转)包人工程价款
34
减除设备价款
35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36
建筑业
修缮
37
其中:支付给(转)包人工程价款
38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39
装饰
40
其中:支付给(转)包人工程价款
41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42
其他工程作业
43
其中:支付给(转)包人工程价款
44
减除设备价款
45
其他减除项目金额
46
自建行为
47
其他
48
小    计
49
当期合计
50
企业负责人:
填表人:
受理税局机关:
受理人:
受理日期:
月       日
附表七:《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所有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可按差额征税的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 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的相关数据。
8.本表第1栏“期初留抵金额”分“税目—应税项目”填写上期本表中同行次的“期末留抵金额”,
9. 本表第2栏“本期应减除金额”分“税目—应税项目”汇总填写《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中的“本期应减除金额”、或《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中“运费金额”的“合计”数。
10.本表第3栏“本期实际减除金额”栏各“应税项目”行数据不得大于各税目申报表第1栏相应行次的“应税收入”数。即:当各“应税项目”行数据第1栏+第2栏≤申报表中相应行次的“应税收入”数时,填写为第1、2栏的合计数; 当各“应税项目”行数据第1栏+第2栏>申报表中相应行次的“应税收入”数时,填写为相应行次的“应税收入”栏数据。本栏数据为申报表中各“应税项目”行“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的填列数。
11.本表第4栏“期末留抵金额”等于同行次“期初留抵金额”加“本期应减除金额”减“本期实际减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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