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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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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8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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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管理制度
制订部门:质管部
编号:
共2页
起 草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制订原因:      新订      修订     说明:
颁发部门
质量管理部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
分发部门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采购部各一份、质管部存档一份
目的:加强公司经营质量管理,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药品。
范围:适用于本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合法性的审核工作。
职责: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采购部对此细则的实施负责。
内容:
1.定义
1.1首营企业:采购医疗器械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
1.2首营品种:本企业首次采购的医疗器械。
2.企业应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合法资质进行质量审核,确保供货者和所经营医疗器械
的合法性。
2.1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
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复印件,首营企业审核资料包括:
2.1.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在2017年12月31日前的过渡期内,未换发
的营业执照可继续使用);
2.1.2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
2.1.3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2.1.4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
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2.1.5审核是否超出有效期证照所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2.1.6对首营企业资料审核还不能确保其质量保证能力时,必要时,采购部应会同质量管理部对供货者进行现场核查,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2.2首营品种的审核,应当查验加盖其公章原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确认真实、有效。
3.购进产品时应索取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进口的医疗器械应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管理条例规定以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在说明书中载明医疗器械的原产地以及代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没有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或者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4.企业应当与供货者签署采购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生产企业、供货者、数量、单价、金额等,同时与供货者约定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责任,以保证医疗器械售后的安全使用。
5.采购人员索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相关资料,并确保齐全后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对供货
者的资质进行初审,负责对供货者的真实性进行确认。质量管理人员根据采购部收集到的
供货者证明材料,结合采购部的审核依据,在1个工作日内对供货者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
价,完成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资料的合法性审核,报质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
务来往并购进。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可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多级审批过程。
6.发现供货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企业在采购医疗器械时,应当建立采购记录。记录应当列明医疗器械的名称、规格(型号)、注册证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者、购货日期等。
8.当生产企业原有经营品种发生规格、剂型或包装改变时,应按首营品种审核程序进行重新审核。
9.首营企业审核的记录和有关资料,按规定要求归档保存。
10有关部门及人员应相互协调、配合,确保审批工作的有效执行。
11.相关文件记录
11.1《首营企业(非药品)审批表》
11.2《首营品种(非药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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