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用工合作是农民合作方式之一。下文从豫南白村农业雇工合作中的异化现象入手,分析了雇工合作的组织化与村庄秩序的再生产。
作者:卢克玲
来源《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3期
农民合作是农村社会秩序研究的重要内容。理解农民合作与村庄秩序的关系,关键在于把握合作背后的实践规则。研究以豫南白村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组织化雇工为例,探究家庭理性规则何以影响村庄秩序再生产。通过对雇工过程与合作关系的考察,发现雇工组织以经济理性为合作目标,维持个体家庭的发展秩序。合作过程是雇工组织的工具化过程,即基于家庭理性形成的雇工组织成为家庭理性向村庄秩序延伸的媒介。研究认为家庭理性扩张消解村庄公共秩序再生产的社会基础,内在隐含家庭理性对村社理性的规则替代。虽然两种理性均具有整体主义和伦理内核,并非西方经济话语体系中的个体理性,但不同之处在于家庭理性是农民基于发展压力而作出的自主性调适,其实践主体和支配结果有清晰的利益边界。作为一种公共规范,村社理性服务于村庄利益共同体是维系村社稳定的秩序机制。因此,要加强基层村社组织建设和培育文明乡风,建立以村社理性为规则的公共秩序。
农业雇工; 农民合作; 家庭理性; 村社理性; 村庄秩序再生产;
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与社会的高阶转型时期,兼顾秩序与发展仍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任务。然而秩序供给无法依靠国家一己之力实现,依赖农村社区获得内在秩序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补充。在现代化与市场经济作用下,农村社会秩序普遍处于解构-重组状态
囿于稻作生产技术的复杂性和土地细碎化现状,目前白村在水稻栽种环节的机械替代程度有限,每年4—5月迎来雇工高峰。因农业生产存在黄金周期,导致村域整体面临季节性的雇工困境。现象表面似乎说明雇工难、工价高与短期内农村劳动力空间分布不均有关;实际与之相悖的是,近几年白村的雇工队伍逐年壮大,甚至有外出务工者在农忙时节回村做工,以在短期内获取高于外出务工的收入。那么,如何看待雇佣双方的冷热不均?研究尝试围绕雇工价格及雇工关系,对上述现象进行分析。
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存在高投入低收入的结构性问题
一般而言,白村水稻年产800~1000斤/亩,近几年粮价是1~1.1元/斤;其中2017年市价大跌,直逼0.9元/斤,当年很多农户利润近零,损失最多的是在村中农。面对有限的农业剩余,中农收益依靠扩大规模,因此他们对市价的变动较为敏感。但市价属宏观调控要素,而水稻产量相对稳定,那么农户的盈利机会在于把控成本。依据白村农业投入现状,农户需要在租金、种子、肥料、药物、机械、灌溉等方面进行固定投资,如此一来,每亩至少有600斤抵消成本。与其他固定投资不同,人工投入具有灵活性,即雇佣方能自主掌握用工数量、工时长短。当然,这种有限自主权随着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如前文所言,雇工费用上涨对在村中农户的影响最大。
案例1:通过土地流转,ZP夫妻二人经营规模为21亩。2018年ZP家的化肥、种子、旋耕机成本是300斤/亩,除草剂、雇工成本为200斤/亩,收割机成本为60~70元/亩(价钱之所以不统一,与本地与外地机器定价、田块收割难易有关),取水灌溉费、租金共计约50斤/亩。虽然土地是从兄弟姊妹那里流转得来的,对方并未直言收取租金之事,但ZP夫妻还是决定每年给他们100~150斤粮食。若遇上自然灾害或粮价暴跌,则该年不给粮食。(白村,ZP,2019年1月26日夜晚)
白村雇工价格的逐年攀升反证农户压缩成本行动失败。通常而言,适当的雇工价格浮动属于正常现象,因为维系劳动力及其家庭再生产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格也在波动
虽然农业用工模式发生转变,但就合作范围来说,雇工与帮工、换工一样发生于熟人社会体系内部。有研究分析换工与雇工的效率,认为雇工双方的关系并非止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短暂合作,而是一种长期合作或博弈关系,因此熟人之间的“碍于情面”使得雇工效率得以保证
面临“天价”雇工,雇佣方寄希望于提高劳动效率,以期缩短用工总量,然而雇工的懒散、“磨洋工”行为使得雇佣方预期落空。经验显示,定额工作制内雇工的劳动效率偏低,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频繁聊天、频繁休息、超时休息导致常规劳动量无法达成,从而延长雇工周期;另一方面,雇工没有建立相应的劳动责任感,调研时常有雇佣方抱怨雇工的各种不规范劳动行为,比如插秧行间距较大、秧苗根植不稳、秧撮较细等问题,而这些都关乎产量和收入高低。
案例2:4月29号是LD请工的日子,在此之前他已和雇工队长商定需要5个人,按LD的想法这样的雇工数量足以完成当天的工作量。出乎他意料的是这几个人一边插秧一边打嘴仗,有的人聊天时忘了干活,看雇工队长也没说他们什么,出于乡里乡亲的情面,LD也不便说什么。下午6点,雇工队长提醒LD他们要下班了,但正在人工作业的这块田还有1/4的工作量未完成。雇工中有人说:“就还剩一点儿了,还没插完,咋弄啊?”听了这话,LD心里直冒火,知道这人是想要加工钱,但还是忍住了,笑着回道:“你们也受累一天了,到点儿我们也不能不讲仁义道德啊,你们抓紧回去吧。”雇工们走后,LD夫妻二人接着插秧,直到晚上8点才完工。(白村,LD,2018年4月30日中午)
上述雇工合作中的怠工行为引起雇佣方的不满,但真正让他们感到失望的是现在的雇工“没有人情味儿”。传统农业用工合作具有很强的道义责任,彼此互助讲求平衡、理性,但对于尾活多抱无偿心理。遇上LD的情况,前些年雇工们自愿多干十几二十分钟,出于道德补偿,雇佣方也愿意把余下秧苗免费送给雇工。现在的雇工张口闭口谈加班费,还惯于当着雇主的面评价各家待遇。虽然雇工合作范围尚未超出熟人圈子,但集中劳动无法抑制个体劳动的不规范,并突破熟人社会的情面制约。
不同的合作实践形塑不同的雇工关系。封建雇工建立在雇主对生产资料的优势占有上,雇工过程形成雇工对雇主的非对称依附关系,最终这种剥削性质的雇工活动分离出资本积累结构。现代农业雇工摆脱双方对生产资料的不均等占有,合作的达成建立在自愿基础上,但因多数农村社区内部缺乏就业机会,雇佣方可通过经济机会控制的方式创造出雇工对其的依附性结构
白村的雇工实践发育出一种新的雇工关系形态——非对称性的倒依附型关系。具体而言,在雇工过程中形成了雇佣方对雇工的倒依附型关系结构。回溯前文,雇工价格于2013年始逐年攀升,源自受雇方掌握定价权。在机械替代率有限的情况下,雇工依凭劳动技术的身体化形成先发优势,同时雇工内部具有组织形态,其中雇工队长掌握人员数量、入户时间等实际权力,以此形成对雇佣方的制约。为了抓住黄金期,雇佣方会相互竞争以得到雇工队长的优先安排,因此才有了“讨好费”。
案例3:现在种田太难,干什么都要自己找路子。水库不放水了,自己找水;请人也不好请,得去找工头帮忙……去找那些女人
当讨好风气日渐盛行,实际合作中的单向协商导致雇佣关系趋向非对称性。再以请工数量为例,一般双方会提前作出口头约定,但雇工队长不守约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总的来说,“天价”雇工、不受监控的劳动过程实则是雇佣双方非对称关系的外显化。进一步来讲,白村的雇工合作实践虽然发生在村社体系内,但其实质已脱嵌于熟人社会的道义期待。这种雇工合作关系中的双方以两套不同的价值体系进行互动,受雇方侧重理性一面,而雇佣方则对道义性仍抱有很高期待,从而发生雇工行动结果与期待的错位。
雇工行动的组织化与家庭理性的上升
沿着上述分析,白村雇工行动突破熟人结构制约,具有很强的自主性。任何行动均有其实践目标与原则,那么白村的雇工行动是以家庭理性为行动原则,目标在于货币收入的最大化。该行动之所以能够达成,离不开雇工行动的组织化。正是这种组织化,使得雇工内部形成相对独立的保护性结构,进而增强其在雇工市场的主动权。
通常劳动供求关系的变化影响劳动的市场价格
案例4:C某自家有6亩地,然后根据田距远近、田质好坏以每亩500元、40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流转60多亩地,2019年的经营规模将近70亩,一年两季,轮种小麦和玉米。他自家有秸秆还田机、旋耕机等4种机器,但传统种植技术的复杂性使得C某也需要在施肥、打药、晾晒等环节依赖雇工。但就目前情况来看,X镇的雇工价格依然维持在较低水平,如每年打5次药,每次30元/人;晾晒所需体力较大,需要3名雇工,每亩40元/人。鉴于女工做活比较精细,C某一直雇佣女工,但他并不担心女工们偷懒,“我在做活,她们也在做活”。(C某,山东X镇,2019年4月12日下午)
X镇雇工无法利用自身优势坐地起价,原因在于其雇工模式没有中间环节,延续着雇佣一对一联系机制。直接联系降低雇佣方信息成本,便于将雇工成员分散化,增强雇佣方在雇工协商过程中的主动权,即可通过工价高低控制生产过程的责任行为。相较而言,白村是雇佣方-雇工队长-雇工成员的联系结构,雇工队长在雇工合作中充当组织者、信息沟通者与管理者的角色。雇工队长的存在减轻了雇佣方与雇工市场的沟通成本,但终究没能减少雇佣方的成本。同时,雇工队长作为独立的行动者,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一方面,主动担任雇工队长可使自己获取额外的收益,如联络费、“讨好费”;另一方面,雇工队长的积极组队使得雇工成员聚合成一个无正式机构、无书面契约的组织,继而垄断农业栽植技术的流通,从而增强雇工整体要价权。由是,研究认为驱动白村“天价”雇工的真正原因是雇工行动的组织化。
就此,雇工效率低下一方面与其劳动责任心下降有关,另一方面受制于雇工的身体素质。大量劳动力弱化的老年妇女涌入雇工队伍,影响整体劳动速度,导致没有人愿意多做,继而产生“磨洋工”。某种程度上说,组织化雇工的垄断需要为这部分老年群体制造出劳动机会,并因组织的非正规性而衍生出一种保护性结构,使这些被正规劳动力市场排斥的老年妇女实现再就业。同时,该组织尚未形成明确边界,成员可随时加入或退出,给内部成员充分的时间自由。当然,白村雇工组织的灵活性并不妨碍其形成一个稳固的利益共同体,这正是保护性结构存在的核心。组织化增强白村雇工的集体合作,从而占据雇工市场的主导位置,比如一旦雇佣方与雇工队长达成口头约定,即使前者遇上特殊情况,也难以退工或更改用工时间。如此,这种保护性结构可充分保证雇工组织内部成员的经济利益。
案例5:ZT,男,72岁,种田2亩,两个女儿是种田大户。今年(2019年)他托小女儿帮忙找3个人干活,没过两日又让大女儿帮忙请3个人。在用工前一天,小女儿才得知请了两份工,于是赶紧联系工头说暂时不需要用工了,结果引发对方抱怨,说白白耽误一天用工时间,害得她没钱挣。最后没办法,ZT托小女儿买了3箱饮料去工头家里说话。(ZT,白村,2019年5月3日上午)
除此之外,保护性结构的生成意味着劳动中的非责任行为具有豁免权,为不受雇佣方监控的生产过程提供生存土壤。由于雇工行动趋向组织化,分散雇工行为不再可能,那么雇佣方在本地雇工市场上可寻求的替代性资源极其有限;假若雇佣外来工,则又会引起本地雇工的强烈排斥,不利于后续合作关系的建立,因此雇佣方只能依赖于这些“天价”雇工。反过来讲,雇工行动的组织化与保护性结构的生成,强化了雇工群体的逐利行为。其经济目标可通过把控生产中各个环节得以实现,如前期的要价、用几个工、延长用工周期等。另外,在具体的生产过程中,组织化了的雇工可依凭内在合作以得到更多休息,从而减轻劳动强度,确保劳动力的顺利再生产。
以白村中年妇女为核心形成的雇工队充当村域范围“天价”雇工实践的组织媒介,使得雇工的要价权建立在技术垄断与组织依托基础上,形成雇佣方对雇工的倒依附型关系结构。同时,非正式组织的内生性保护结构,将脱嵌村社道义监控的劳动行为合理化,进而雇佣双方的关系结构趋向非对称性。如前述分析,雇工行动的组织化目标在于货币收入最大化,以增加家庭积累。据不完全统计,白村春季雇工周期为一个月左右,一个中年女性雇工的月收入有6000~8000元,这相当于外地一般工厂
不可避免的是“天价”雇工费挫伤了白村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在雇佣方看来,这一价格超出理性区间。的确,自2019年春季开始,白村的种田大户已经采取更新生产技术
在白村,90后新一代成长起来,使得大多数中年父母陷于“天价彩礼”
案例6:HR,女,54岁,雇工队长,丈夫是建筑工人。儿子2015年大专毕业,并于当年结婚,HR夫妇支付了彩礼10万元;2018年,儿子决定在杭州市Y区买房,HR夫妇拿出最后的10万元积蓄支持儿子付首付。除此之外,HR夫妇还要负担4岁孙女的一切开支。(HR,白村,2019年5月1日夜晚)
如何理解老年妇女走出家庭成为雇工?一般而言,农村老人在村庄社会竞争中处于半退出-退出状态,而当前白村老年妇女通过积极参与雇工组织,获取高额收入,以她们自己的方式替子代家庭增加村庄社会竞争资本。她们的“闲不住”,表明发展型压力在村域范围具有共性,尤其在“小亲族”社会竞争结构
从白村中老年妇女的行动逻辑可看出发展型农民家庭的“恩往下流”式资源配置模型。当家庭发展压力与传统家庭伦理裹挟在一起,农民家庭会作出“策略性安排”,进而形塑出年轻人发展、中年人支撑、老年人自养的家庭发展秩序
综合以上,白村“天价”雇工反映了农民家庭的共同利益——推动家庭发展。只因村庄经济结构决定了不同家庭承担发展压力的资源不同,且农民家庭可资利用的外部资源相对有限,所以妇女们诉诸村社合作以获取家庭竞争资源。于发展型家庭而言,这既是无奈之举,也是主动之为。正是受家庭理性这一原则支配,“天价”雇工、不受监控的生产过程才有突破熟人社会道德结构的动力,而雇工行动的组织化不过是将理性行为合法化。
农民合作行为与村庄秩序再生产
农业雇工合作是农民合作的一种形式,是熟人社会围绕农业生产进行的劳动力配置活动,行动的达成依赖于双向互动过程,其结果兼具经济与价值功能。用工合作不仅产生劳动力、货币这些物质形式的交换,还使参与合作的农民实现作为人的意义,即由村民塑造并作为其载体来承担的社会意义
市场平衡和社区道义基础上达成的农业雇工合作行为,推动了农业生产秩序的良性再生产,进而稳定村庄的整体性秩序。该合作实践之所以有效,源于合作双方在理性可控的范围内,以社区公共规则为合作原则。质言之,农业雇工合作行为是对村庄秩序背后的规则的实践。基于此,白村雇工合作变异的实质是农民行动由熟人社会道义规则蜕变为家庭理性这一私人规则,其风险在于消解农民合作的积极性,损害村庄公共秩序再生产的社会基础。那么,家庭理性何以影响村庄秩序再生产?下面以雇工合作的组织化为起点对其展开机制分析。
农业生产本身的事务性质产生了合作需要,从集体时代的劳动统筹到分田到户后的农户自主展开合作,农民在长期的生产实践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合作范围与平衡有效的合作规则。该规则内生于村庄社会结构,构成农民合作的行动基础,并抑制合作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从而维系生产合作的低成本、长期性和有效性。白村雇工合作中的变异行为,突破村庄劳动伦理制约,提高劳动合作的物质和心理成本,打破农业生产合作秩序的平衡。究其原因在于雇工组织以家庭理性为行动原则,重新建构私人化合作规则,并为劳动合作中的不规范行为提供利益保护。于是雇工组织变成家庭理性向农业生产领域延伸的媒介,具体过程从无差别的雇工吸纳、组织化的市场竞价、类工业化的服务供给等方面契合于雇工群体的家庭理性需要。
其一,无差别的雇工吸纳,承接发展理性驱动下的家庭劳动力全员市场化需要。白村雇工行动变异是新时代家庭发展压力向村庄生产关系延伸的结果,当村庄熟人社会竞争和现代性发展压力交织在一起时,囿于社会交往结构及资源的有限,农民家庭只能依靠传统合作渠道去获取增强家庭竞争力的资本。留守在村的中老年妇女积极参与农业雇工,是在感知家庭发展压力之后做出的策略行为,即将家庭内部沉淀的劳动力通过市场化渠道变现,从而最大化家庭积累。一般而言,市场理性具有质量筛选和风险排斥功能,但白村雇工组织为了垄断行业不加筛选地将愿意加入的女性劳力全部吸纳,这种雇工吸纳模式使得家庭理性有了实践可能。
其二,组织化的市场竞价,增强雇工要价权,满足家庭理性支配下雇工群体的高收入预期。劳作技术的身体化使得女性在农业雇工市场具有先发优势,因此组织化的雇工团队是以女性劳动力为目标的市场化吸纳。传统雇工合作中,雇佣双方实行个体化对接,雇佣方掌握挑选、替换雇工的主动权,受雇方通过提高劳动质量增强自身竞争力,此时雇工合作以满足雇佣方的劳作期待为目标。反之,雇工的劳动体验与评价影响合作的长期性,雇佣方也要以如约结算、良好的态度、合理的劳动强度安排等方式满足雇工对物质与尊严的需要。雇工组织化模式下,产生了以雇工队长为代表的专门化对接,女性雇工被组织起来以集体名义展开行动,此时雇工的身体素质、劳动质量、时间安排等主动权转移至受雇方,雇工合作变成各个雇佣方对雇工队长的注意力竞争。虽然务工女性的季节性返乡充实了雇工资源,但组织化雇工制造了垄断式稀缺,借机哄抬价格并提出劳动附加条件,形成雇工利益共同体范围内的公共目标,从而产生劳动合作中的默许,由是家庭理性通过组织化雇工模式得以合法化。
其三,类工业化的服务供给,明晰雇工的服务要求权,延续作为家庭理性实践载体之女性身体的劳动力再生产。原本雇工合作是农村留守妇女应对丈夫缺席农业生产而做出的策略行为,这种合作使得女性在村社内部建立起情感沟通和社会交往网络
概言之,家庭理性支配下的雇工组织化实践,通过利益共同体的建构实现受雇方的行动力增长,既为不受监控的劳动过程提供集体免责,又为私人化的合作规则提供突破社区道义的动力。当然,该规则的产生并非组织化雇工模式单方面运作的结果,也与村庄自身抑制性结构的弱化有关,而后者进一步推动了家庭理性向村庄整体秩序的扩张。
雇工组织化过程呈现了家庭理性何以渗入村庄农业生产领域。私人化的合作规则直接影响了村庄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预期,瓦解了传统合作中的劳动伦理。进一步讲,无差别的雇工吸纳和短时雇工高回报引发村域范围内女性群体的劳动竞赛,激发农民对劳动变现的渴求,不仅将女性及其家庭卷入私人化规则互动,还制造了村庄竞争焦虑,加速家庭理性向村庄社会其他领域的扩张。
其一,家庭理性的扩张影响农民心理和合作逻辑。一般而言,农民合作行为关联村庄社会结构,结构弱化消解农民合作的社会基础,也无法抑制家庭理性的蔓延。在市场经济模式下,农民家庭深度嵌入城市化及现代消费系统,增加了农民家庭的竞争标的,也改变了村域内部的合作逻辑。原本村社内部有一套平衡机制,即一定时期的村庄社会结构具有稳定性,人们按照施报平衡逻辑行事,在长远的村庄生活预期下,熟人社会的行动主体会以人情未结清、日常互助、仪式性交往等方式延续社会关联,以维持规则的长期性。在农民家庭城市化实践背景下,村庄社会边界被打破,年轻人的生活面向普遍在村外,村社秩序与合作规则便失去了物理承载的延续主体。很多年轻人是通过其父母与村庄建立情感关联,但其生活和工作所依凭的价值规范是按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逻辑。此时,留守在村的中老年群体没有了“后顾之忧”,加之受发展型家庭的压力催化,这部分主体急于将弱化的劳动力变现,由是产生以家庭理性为规则的货币计算关系。因此,组织化的雇工行动背后凝聚着新的农民合作逻辑,行动主体倾向于一次性交往互动,这使得村庄逐渐丧失熟人社会再生产的动力,仅成为一个去公共性的生活共同体。
其二,驱动村庄社会网络关系的工具化。伴随村庄抑制性结构的弱化,农民家庭理性不断扩张,并反塑村庄社会的交往结构与伦理。原本村社内部的雇工合作是农民对村庄社会关系网络的再利用
其三,引发经济理性效仿,扩散村庄竞争焦虑。家庭理性是农民基于家庭现代化的压力而作出的具有实用主义性质的行为调适,目的在于完成家庭伦理责任和家庭城市化,某种意义上,家庭理性是外部的现代压力驱动的结果。起初,该理性以家庭为实践范围,激活女性资源、强化代际合力是推动家庭经济积累的方式。这一时期,家庭理性的实践形态是分散式、个体化的。雇工组织化使得农民家庭之间以女性雇工为媒介发生理性互动,继而在特定时期形成组织化的雇工共同体,一致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从而家庭理性的实践范围延伸至生产领域。在日常生活中,女性实际担纲情感沟通、信息传播等角色,那么女性雇工的利益意识激活意味着家庭理性将突破雇工合作范围,引发村庄其他女性的经济理性效仿。然而乡村经济机会有限,加上正规劳动力市场对中老年女性群体的隐性排斥,使得家庭焦虑无法全部依托组织化雇工的方式得以释放。
总的来说,适度的家庭理性激发村庄竞争活力,而过度的家庭理性诱致竞争失序,农民合作逻辑的自利性、村庄意义的工具化、农民合作心理的变化表明家庭理性的扩张已经成为影响村庄整体合作秩序的负向变量。从长远角度来看,家庭理性的扩张挤占社区道义的存在空间,将农民合作蜕变为基于经济理性展开的博弈行为。因此,要提倡农民合作行为中的公共秩序建立。
村庄秩序包括公共秩序和家庭秩序两方面,前者并非后者的简单相加,具体实践中两种秩序类型之间相互作用,从而影响村庄整体秩序的稳定。雇工组织化及其异化现象呈现的是家庭理性支配下的农民在雇工合作中践行私人规则与自利逻辑,维持了个别家庭秩序的稳定及其再生产,但又因雇工合作本身具有公共性面向,从而损害了村庄整体秩序再生产。现象背后反映出家庭秩序稳定的总和不等于村庄公共秩序的稳定,因此,研究农民合作行为指向的是家庭秩序与村庄公共秩序的再生产和二者的关系平衡问题。
具体而言,雇工行为以家庭秩序稳定为目标,满足个体家庭的经济理性。通常来讲,“过日子”
与之不同,村庄公共秩序是农民在日常交往和公共仪式中建立的合作秩序
传统农民家庭高度嵌入村庄社会结构
综上所述,雇工合作中的变异行为是私人化合作规则支配的结果,在合作过程中,雇工组织充当家庭理性向农业生产领域延伸的媒介。其结果走向一体两面,即组织化雇工维持家庭秩序稳定及其经济理性,但因合作行为的社区公共性特征而影响到村庄公共秩序的稳定。具体而言,家庭理性及其附着的经济刺激形成家庭理性扩张的动力,继而引发村庄其他农民争相以自利逻辑进行互动,消解了公共秩序的道义原则,使得村社内部成员无法在合作中建立生活面向在村的社会关联。
农民合作是村庄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也是影响村庄秩序生产的关键变量。作为农民合作的一种,农业雇工合作指向农民在生产领域的秩序实践。研究从豫南白村农业雇工合作中的异化现象切入,分析雇工合作的组织化与村庄秩序再生产的关系。家庭发展视角下,基于家庭理性形成的雇工组织通过制造行业垄断而实现其的经济理性,从而维持个体家庭的正常再生产。在合作过程中,雇工组织成为家庭理性向村庄农业生产领域传导的媒介,实践并推动着农业合作规则趋向私人化,打破了传统农业合作的秩序平衡。雇工组织的工具性意义还体现组织内在的保护性结构,即为生产合作中的不负责行为提供免责机制,并制造雇工主导的不受监控的生产过程和倒依附型合作关系。组织化雇工合作的结果在于形塑出私人化的合作规则和农民的自利性行为逻辑,最终影响到村庄整体秩序再生产的社会基础。
研究认为经济理性扩张下的家庭发展秩序抑制了村庄公共秩序再生产,因其内在隐含家庭理性规则对村社理性的规则替代。具体而言,两种理性均具有整体主义和伦理内核,并非西方经济话语体系中的个体理性,而是服务于家庭的或村庄的整体性利益;伦理内核是指理性支配下的农民行为具有道义色彩,规定着农民个体及其家庭施行合作的社会意义。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家庭理性是农民基于家庭发展的压力而作出的行为调适,其道义实践主体和利益对象局限于家庭成员,目标在于追求家庭范围内的经济理性,以完成家庭伦理责任和家庭城市化等任务。因此,家庭理性支配的结果是维系个体家庭的发展秩序。村社理性是服务于村庄利益共同体的公共规范与农民共识,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已成为农村社会内部的自发性秩序机制。村社理性具有抑制工具理性的实际功能,因而能够促进村庄公共秩序的稳定。
概言之,家庭理性不等于村社理性,家庭理性的扩张或有消解农民合作能力的风险,不利于村庄内生资本积累与社会秩序再生产。因此,研究的落脚点在于如何重构农民合作机制。两种可能的路径分别是发展农村基层村社组织建设和培育文明乡风,但整体性政策有待区域实践的检验,这是后续研究可以推进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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