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等规定,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机制和新模式,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完成人实施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试图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最后一公里”。
毋庸置疑,知识产权系科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科研人员自主新设企业或直接、间接投资企业在融资、上市进程中,往往被尽调机构、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核心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情况,并就相关知识产权成果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予以说明。若企业核心技术专利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而归属于第三方,必将对其资产和技术独立完整产生重要影响,如进一步导致其知识产权数量不能满足融资条件、上市标准的,还可能面临着融资失败或无法上市的窘境。
由此可见,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判断一项科技成果是否系职务发明创造不可回避。虽然现行法律法规已就职务科技成果的认定及其权利归属问题设置了相应规则,但在其适用过程中仍存在不确定性,相关语义仍具有解释与阐述的空间。有鉴于此,本文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各级法院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权属争议纠纷的审查要点,以期为高等院校、科研人员、投资企业提供参考与借鉴。
约定优先原则不适用于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是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前提
发明创造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之“关联性”的认定
发明创造“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界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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