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最光荣,奋斗最幸福,作为奋斗中的劳动者,有付出就有回报,但是,当前不少企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甚至有些企业直接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如何向被吊销了企业执照的公司和股东追索报酬是劳动者和相关股东关心的话题,这就涉及到了追加股东承担债务的可能性,因个案不同该主张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如果公司和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是不依法注销的情况下可能有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下文将以公开报道或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公开案例为例详细阐述。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和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股东有及时组织清算的法定义务,因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长期无法进行清算,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无证据证明股东已积极组织进行清算工作的,可认定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厦门特贸有限公司诉苏山良清算责任纠纷案【详见案号:(2008)思民初字第6153号《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4辑】。
案例要旨:公司解散后,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未实质性地开展清算工作,也无证据证明其已积极地组织进行清算工作,只是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造成清算工作不能进行的,可以认定该股东是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股东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长期未进行清算的,可认定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王波与广东省深圳市建信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清算责任纠纷上诉案【案号:(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498号《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0期】。案例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在较长时间内未对公司进行清算,这种长期不清算的事实足以证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股东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可认定构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中闻集团济南印务有限公司与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企业集团海外发展促进会等清算责任纠纷案【案号:(2013)鲁民提字第239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要旨: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成立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公司进行审计的行为仅为清算组成立之初的基础工作之一,并不足以认定清算组积极履行清算义务。在债权人提供证据证实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前提下,股东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积极履行清算义务的,可对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事实予以认定。
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季文斌等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2015)温乐商初字第1428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要旨:清算义务的履行属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全体股东的法定共同义务,即使部分股东对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仅属于公司内部的治理风险,并不能构成在公司无法完全清算的情况下,股东主张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合理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公司执照被吊销后股东如果被认定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者是股东出资存在瑕疵等情形应对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劳动者在内的相关债权人可以依法追加相关股东或者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也警示企业和股东如果经营不善面临倒闭的应妥善处理,依法注销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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