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填写案例8】
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间设立纳税人,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分
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1.情景一:
如企业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企业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已计提加计抵减额11000元,2019年10月无加计抵减期初余额。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2.情景二:
如企业此前并未提交加计抵减声明,需于2019年11月征期内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提交成功后需再次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
2019年4月1日至9月30日间设立纳税人,符合10%加计抵减政策的,不符合15%加计抵减政策的;
分
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19年5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200000+200000)÷(200000+200000+200000+200000+200000)=40%,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如企业已于2019年9月30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有效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且2019年10月属期无加计抵减额期初余额。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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