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日前下发《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明确要求有条件的公办和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都应建立家长委员会。(中国教育报3月13日)
我国于2010年7月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下文简称《纲要》)指出,“适应中国国情和时代要求,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教育部此次下发《意见》,是对《纲要》精神的切实落实。
近年来,我国各地中小学不断曝出家校冲突、师生矛盾,以及学校侵犯学生权益事件(诸如不征求家长意见随意撤点并校,校园“冷暴力”事件、学校出台变态校规等),究其原因,就是受教育者(家长)缺乏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监督、评价的渠道,造成家校沟通存在困难,同时,难以有效维护受教育者的权益。国家教改《纲要》中提出建立家长委员会,让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就是针对这种教育现实问题。
在发达国家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是十分重要的参与学校管理、决策的机构,对于促进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保障学生的权益,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997年初,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在《美国21世纪教育》的报告中提出“家长选校”和“学校责问”两项建议,其核心内容就是,家长可以选择学校并参与学校管理,经过家长评审不合格的学校,家长可以要求关闭。这种有力的社会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大大减少了学校管理、决策的片面性。
近年来,我国一些中小学也设立了家长委员会。但是,家长委员会却发生了变异,成了“联谊会”和摆设,甚至某些时候,还成为校方说服家长接受某项不合理规定的“工具”,比如,一些乱收费项目,就是以“通过家长委员会同意”的名义出台,结果导致社会对家长委员会没有好感,对成立家长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并不看好。
家长委员会的这种变异,与其产生和运作机制有关。在发达国家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的家长委员,是全体家长投票民主选举产生的,选出的家长委员,将代表全体家长履行职责,否则就是失责;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管理和决策中,是独立运行,不受校方支配的,即学校事关学生权益的规定出台前,必须经过家长委员会讨论、审议;家长委员会可自主地对学校工作进行资询。有了这样的家长委员会,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权责得以理清。与之对比,我国现有的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委员往往是学校从联谊和获得更多办学资源角度指定的,家长委员非富即贵,并不能代表家长们的民意,同时,家长委员会没有被赋予独立运行的权力,往往是受学校校方安排,配合校方的工作。
因此,家长委员会是否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否有明确的章程规定其享有独立运行权力,将影响家长委员会存在的价值。从这次教育部的《意见》看,还存在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注意。《意见》指出,“家长委员会应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特别是事关学生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监督,帮助学校改进工作。”按照《意见》,家长委员会是要在学校“指导”下工作,而非独立工作的;家长委员会只是“提出意见和建议”,而非可以参与决策的机构,如此一来,就让人很担心,家长委员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成为摆设。这是不利于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提高学校的民主管理水平的。
既然明白了家长委员会对教育事业发展、学校管理的重要性,那么,就应该按照家长委员会的本质,构建真正能发挥作用的家长委员会,而不能只追求形式与概念上有这样的机构。为此建议,教育部能以改革的精神和更开明的态度,推进中小学产生这样的家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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