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从1999年颁布至今已有12个年头。2011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强调,本年度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点之一是推动形成预防犯罪领域的相关制度性安排,明确提出“推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工作”。[1]为此,有必要就《预防法》中有关监护人条款以及相关现实问题进行梳理,为法律的修订提供参考。

《预防法》中有关监护人责任概述

《预防法》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法律,具体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社会、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管理、保护、预防其违法犯罪的责任。在正文56项法条中,涉及未成年人家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共18条(22款),占全部法条的32.1%。涵盖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监护、教育、犯罪预防以及对监护人的教育惩戒等方方面面,按其功能大致分为几类:

(一)对未成年人履行教育义务和预防犯罪责任(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如规定家庭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即使父母离异也有教育子女的义务。

(二)预防、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如规定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九种不良行为、不得吸烟、酗酒;制止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严加管教,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挽救工作。

(三)对未成年人实施人身监护(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四十二条)。如对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及时查找;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迫使其离家出走;对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情况向公安机关等报告。

(四)与公安机关配合保护未成年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如发现未成年人团伙有违法犯罪行为、有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预防法》还对监护人实施教育、惩戒(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作了专门规定。如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监护人进行指导;公安机关对放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的予以训诫,等等。

从整体上看,《预防法》中有关家庭以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教育和犯罪预防中的责任重大,相关条款在本部法律中所占比重之大更体现了其地位举足轻重。

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中的作用及缺陷

《预防法》的特点决定了法律期望把犯罪控制在发生之前,这种要求建立在对犯罪的发生、变化规律的科学研究上,建立在犯罪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上。[2]正是基于这一认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始终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外部影响因素,许多年来,诸多学者从社会环境、家庭、学校、传媒等方面作了许多颇有价值探讨,尤其强调未成年人生存其中的外部环境不良对其犯罪有重要影响——这样的结论已被反复证实是正确的。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在同样的外部环境中,比如身处同样社区环境,在同一所学校里接受相同的教育,都有来自大众媒介尤其是网络的暴力、凶杀、色情等负面信息的侵袭,为什么绝大多数孩子能够健康成长,而有的孩子却成为罪犯了呢?仅就他们生存的环境而言,还有什么不同吗?很自然地,我们想到了家庭,即他们生长的家庭环境各异。

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作用从总体上看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于家庭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首属环境,父母对孩子人格的塑造有着奠基的作用;另一方面,在孩子社会化过程中,家庭的作用还表现为对其他外部因素影响的或者强化、或者削弱的作用。也就是说,由于未成年人有别于成年人,在家庭中需要成年人的特别监护,如果监护人克尽职守,家庭的教育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孩子自幼打下良好的道德、心理和行为基础,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抵御外部不良环境的消极影响;而如果监护人失职,家庭的教育功能不良或缺失,则会减弱其他因素的积极影响,强化消极影响,再好的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也难以抵销监护人失职和家庭教育功能的失调对未成年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无论从那个角度,每当我们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分析时,或多或少都可以找到与其家庭的联系,这也是家庭有别于其他未成年人犯罪的外部影响因素的重要特征。

回顾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问题我们看到,父母作为与孩子接触最多、对孩子影响最大的成年人,有的对社会上扭曲价值观、社会不良习气置若罔闻,使孩子自幼就对社会消极因素的认同程度高;有的是当孩子在社会活动中、从媒体中或在同伴交往中模仿别人的不良行为,产生一些不良苗头的时候,未能及时发现和引导教育;有的是由于夫妻离异、外出打工等未能尽到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教育责任,而造成孩子生存的家庭环境恶劣,对孩子没有吸引力和凝聚力,以致家庭对他们的所作所为失去控制,而沉溺于网吧、游戏厅等极易接受不良影响的地方,甚至浪迹社会,与行为不端的人混在一起……也就是说,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那些不良因素尚未内化为未成年人心理中稳定的成份、尚未具有犯罪倾向的时候,对其并没有作出正确的指导,进而产生不良需求、错误信念、越轨行为的可能性增大,形成不良个性倾向和不良行为便不可避免,最终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正如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动向的数据报告》中指出的:“家庭残缺和家庭教育缺位使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前有不良行为时缺少及时有效的教育引导。”“大量的留守儿童和流动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的监护和教育,存在一定的犯罪风险。”[3]此外,更为普遍的问题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滥用,如家庭暴力、独断与孩子权益相关事宜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未成年人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直接或间接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扭曲。

从这个意义上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素质的提升、以家庭环境的净化为起点,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的基础,是社会各个方面形成整体合力的基本前提。然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尽管家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得到承认,尽管司法机构、学校、社区等做了大量与家庭相关的工作,但是不容否认的现实是,与近年来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公安司法机关选派法制副校长、创建“零犯罪社区”、整治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一系列“重拳出击”的措施相比,对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以及对家庭问题的社会干预则显得十分薄弱。比如在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4]谈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时指出:“检查表明,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然严重,上升幅度较大……闲散未成年人、经常光顾网吧的未成年人以及离异家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较高,农村留守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增多。”其中离异家庭和农村留守未成年人都与监护缺失直接有关,未成年人失学闲散在社会上、沉迷网吧等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家庭教育的问题。而同一报告中检查组建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要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两项是学校教育问题,一项是司法保护,并未涉及家庭问题;2011年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总结2010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基本情况、部署2011年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点,有关家庭和监护人仅提及“全国妇联组织家庭教育讲师团专家赴新疆开展青少年普法知识宣讲,帮助民族地区妇联建立家长学校并提供支持”、“出台了《“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实施方案》。[5]很显然,国家层面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中对家庭问题的关注和相应的对策,与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重要作用相距悬殊。

按照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一只水桶要盛满水,必须每块木板都一样平齐且无破损,如果这只桶的木板中有一块不齐或者某块木板下面有破洞,这只桶就无法盛满水。也就是说,一只水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根据这一核心内容,“木桶理论”还有两个推论:其一,只有桶壁上的所有木板都足够高,那水桶才能盛满水。其二,只要这个水桶里有一块不够高度,水桶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木桶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政府、司法、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各个方面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中,家庭预防是一块“短板”。只有重视家庭的作用、敦促监护人认真履行对未成年人的职责、强化家庭的教育功能,才能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也才能从整体上提高水平。(未完待续)

                     (作者:关颖,全文《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监护人的作用和责任——

                             兼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撑起一片蓝天
第一框 特殊的保护 特殊的爱
推荐: 如何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工作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
浅谈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及预防措施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