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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法制教育应注重有效传播和习惯养成
青少年法制教育应注重有效传播和习惯养成
青少年法律社会化是在现实社会中进行的,社会和人是构成社会化过程的两个基本方面,社会教化、个体内化和个人与社会的互动是社会化的基本途径。社会教化一般是指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团体、大众传媒等社会化机构及其执行者对个体实施社会化的过程。个体内化是指社会化的主体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教化,将社会目标、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自身稳定的个人意识和内在素质的过程。人与社会的互动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群体、与社会环境之间由于直接或间接的接触、相互影响而发生的交互作用的方式和过程。探索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实践途径,是改变当今法制教育实效性欠佳的状况的必然选择。
(一)以社会教化为前提,重在有效传播
如前所述,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正确的法的理念形成和法律行为的养成过程,社会教化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先导的作用和决定性影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社会教化有两类,一类是通过道理的灌输,如知识教育、舆论宣传等等,教人明事理,辨是非;另一类是事实教育,即人的社会行为对人的影响。而后者的作用往往大于前者。也就是说,青少年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这种社会教化,不应停留在对法条的学习和了解,因为法律本身是有形的、外在的、浅显的,尽管法律条文不断充实和变化,在信息传播发达的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获得相对比较容易。而法的精神、正确理念是无形的、内在的、更为深刻的,需要一个长期的培育过程。所以,二者的结合才有可能使既定法律规范转化成具有长效作用的对人的行为的引领和约束力。此外,这种教化不仅是作为施化者的教师、家长、干警等向作为受化者的青少年进行法律说教、法制宣传,也包含着施化者自身的法律素养对受化者的影响。尤其是未成年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身边的成年人的行为以及身处的小环境感知社会、了解社会规范的。比如一个经常跟着母亲过马路闯红灯、跨护栏的孩子,很难有规则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乃至更多的社会规范;学生看惯了家长用钱、物贿赂老师、领导,就容易过于看重金钱在社会生活和人际交往中的作用,产生“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潜意识,以至对经济犯罪产生错误认知而习以为常,也难免成为日后效法的对象;干警在处理青少年行为问题和办案中对人权的漠视,或者在利益的驱使下有失公正,甚至会加重青少年的反社会意识和行为……我们不能否认当今社会存在不良风气、腐败现象,有时候会有很多无奈,然而作为对青少年实施社会教化的承担者,要善于创造有利于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正义、守法的小环境,至少依照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检点自身的言行,遵循社会主流价值观和法的尺度正确评判社会现象,这本身就是对青少年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教化。家庭、学校、社区、大众传媒义不容辞承担着对青少年社会教化的责任,只有提高施化者自身的法律素养,也才能够实现法律的有效传播,不断提高青少年社会教化的水平。
(二)以个体内化为目的,重在主动践行
如果说社会教化是人的法律社会化的外部动因,那么个体内化则是社会教化得以实现的内在因素,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社会心理学认为,个体内化是社会化的主体人经过一定方式的社会学习,接受社会教化,将社会目标、价值观、规范和行为方式等转化为其自身稳定的人格特质和行为反应模式的过程。个体内化是在个体的活动中实现的,它是个体的内部心理结构同外部社会文化环境相互作用、并对后者加以选择和适应的过程。[8]青少年的法律社会化中个体内化的过程,就是通过观察学习、认知加工、角色扮演、主观认同、自我强化等要素实现社会化目标,个体内化充分体现了人的社会化的主动性。
我国以学校为主阵地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已开展了20多年。从广义上讲,法制教育的基本功能是把人类积累各种经验及既定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受教育者的认知与品行,使他们的法治观念和行为符合社会期待和规范,最终成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因此,能够启发受教育者自我教育才是成功的教育。法制教育不仅要尊重青少年作为成长中的个体具有受动性、依附性和模仿性强特征,更要认识的他们的能动性、独立性和创造性特征。在信息高度发达、人际互动方式变化、社会环境更加复杂、社会教化的的难度越来越大的当今社会,法律社会化的个体内化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在促进个体内化方面的着力点一是改变教育者习惯于把青少年视为被动的受教育者的观念,正确评价青少年的自我教育能力和对成年人所施予教育的反作用力。最大限度地开发未成年人的自我教育的潜能,启发他们在社会教化的同时主动学习、学会观察和思考;二是改变法制教育惯用的“我说、你听”、板着面孔说教的灌输式教育方式,把法制教育的内容通过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易于接受的、可以参与的方式表现出来,在这种以青少年为本的参与式教育中,他们容易形成自我认知和对现实世界的正确判断和选择;三是改变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约束和震慑作用,忽视观念引领和行为养成的缺陷,帮助青少年理解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与现实社会、与个人行为的关系,在自身的社会角色扮演中体会法律的真谛。总之,个体内化是法律社会化成败的关键,而这种内化过程是建立在个体主动实践的基础之上的,不能指望在课堂上和书本中完成这个过程,也不能假设青少年的个体内化是一个完全的自我发展的过程。对教师、家长、干警等承担社会教化的施化者而言,要重视和挖掘青少年的自我教育的潜能,起到对他们的引领作用,并努力创造有利个体内化的外部条件。
(三)以日常生活为基础,重在习惯养成
人的每一个行动都被行动所发生的生活情境所影响,而这种情境并非单指物理环境,也包括他人的行为以及与此相连的许多因素。法律从社会控制的角度认识,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最强约束力的控制手段。[9]青少年法律社会化必须建立在社会文明、法治普遍进步的基础之上才能达到理想的水平。如果社会的法制环境不完善却要求青少年高度守法是不现实的。因为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除有形的约束之外,更重要的是无形的塑造。如前所述,这种塑造不仅是来自先期社会化了的施化者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教化,也有人际之间、人与环境的互动中所产生的或者积极、或者消极的社会现象。可以说,广义的青少年法律社会化途径是一个广泛的日常生活场,法律精神、法律规范的传播与应用渗透在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和所有的社会关系之中,随着人的成长和生活范围拓展,由小到大、积少成多、由近及远。对青少年来说,法律社会化是一个由认知、认同到行动,由不自觉到自觉的习惯养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建立在生活实践基础上,通过现实的各种情境、氛围、人际交往等,理解、体验和践行法律规则的核心内容,使之逐渐内化,进而形成符合法律精神的行为习惯和运用法律规则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能力。习惯是在不断反复不断强化中形成的,重在养成。“养”即过程,“成”即效果。能力是在解决现实问题中提高的,重在实践。离开了生活实践,法律社会化的目标就无法实现,法制教育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青少年的日常生活离不开家庭和学校。实际上,孩子很小的时候就涉及到法律规范问题。家庭、学校的行为规范,是一个人接触到的最初的社会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以法律为约束的行为方式,借以调整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因此青少年法律社会化首先要重视生活细节,在家庭和学校的日常生活中建立规则意识,从养成守秩序、服从整体等基本习惯开始理解法治精神并产生对法律的敬畏;其次是在生活实践中学习、掌握和运用评判社会现象的法律尺度,并以此为戒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第三,当孩子在日常生活小事上违反社会规范时,成年人的态度是非常重要的,制止不良行为可能转化为孩子自律的契机。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教育和纠正,不良因素就会在他身上得以强化,小问题积淀下来就会变为大问题,进而发展为无视社会规范,甚至目无法律。其实,影响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社会化的外部环境有社会宏观环境、地域和社区等中观环境、也有他们生活其中的家庭和学校等小环境。当宏观环境、中观环境不利于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不良文化客观存在的情况下,在培养他们的法治观念、帮助他们掌握法律常识的同时,创设日常生活的实践情境,注重习惯养成和能力培养,是提高法制教育效能和提高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程度的最佳途径。
(作者:关颖,全文《恪守做人的底线——青少年法律社会化的基本问题探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4期)
文章来源:关颖的博客http://blog.china.com.cn/guan_ying/art/47736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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