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刚发布丨10个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1.张某设等人非法跨省收集排放危险废物案
2.文某、吴某等人非法处置填埋危险废物案
3.赣州市崇义县危险废物跨区域倾倒案
4.朱某某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5.李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6.苏州某公司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7.某橡塑公司恶意倾倒危险废物案
8.某环保公司暗管偷排水污染物案
9.某精密工业公司私设暗管偷排水污染物案
10.某药业公司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详情如下。

1.张某设等人涉嫌非法跨省收集排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6日,吉安市新干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反映在沂江塔下段河中发现有死鱼现象。
因地点位于吉安市峡江县境内,新干生态环境局迅速将情况通报峡江生态环境局,并由两地生态环境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
生态环境部门立即使用无人机查找污染源,排查发现两县交界处一高岭土加工企业将红褐色废液排入沂江,执法人员立即检测,锁定该企业废水入沂江排放口水质呈强酸性,涉嫌非法排污。
对此,峡江生态环境局立即向峡江县政府和吉安市生态环境局汇报。
峡江县政府当即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通过筑坝拦截、开沟引流、回收外排废水、加碱中和等一系列应急处理措施,避免了污染进一步扩大。
8月7日,峡江生态环境局组织监测人员对沂江下游4处断面进行加密监测。结果显示,下游各点位水质各指标均达到地表水水质Ⅲ类标准。
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废液收集池、清水池、中和池贮存有大量工业废液,且其中和池废液通过水渠向外排放。
经委托江西某检测公司对外排废液与企业池内废液取样检测,部分指标超出规定限值,属危险废物。
经公安、生态环境部门联合调查,查明废液是涉案人员通过以江苏昆山某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公司的名义从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收集,租用浙江衢州一家危险品运输公司车辆将危险废物非法转运至该高岭土加工企业非法存储,并将废液偷排至周边农田和沂江。
【查处情况】
依据《刑法》(2017修正)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第3条第(2)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5条的规定,2020年9月8日,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处理,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后该案件已侦结,涉案14名犯罪嫌疑人被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021年11月29日,峡江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张某设、陈某平等1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11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八千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2021年8月17日,被告人张某设等人与吉安市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自愿承担本案生态修复和后续处置等费用2896万元,并经法院司法确认。
【启示意义】

对跨区域的突发环境污染问题线索,河流上下游的生态环境部门协作联动,报各属地政府采取有力应急措施,有效防止了污染扩大,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跨区域联合执法,利用无人机溯源排查,迅速锁定污染源,及时移送涉刑案件,通过多部门联动配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有效实施了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重拳出击和对生态损害的严肃追究。

2.文某、吴某等人涉嫌非法处置填埋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6日,上栗生态环境局接上栗镇政府环保基层网格员反映,上栗镇永红村华南花炮二厂(以下简称:华南花炮二厂)、上栗县隆琳出口花炮厂(以下简称:隆琳花炮厂)内有人非法倾倒、填埋大量不明灰色粉状物,现场有浓烈的刺激性气味。

5月11日,上栗县通过开展区域大排查,发现在上栗县东源乡桃源村境内的萍乡市兴泉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泉公司)也存在非法倾倒、填埋该类粉状物的现象。

经鉴定粉状物质为危险废物名录中的二次铝灰,危险废物代码为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

经查,文某、吴某两人联系湖南省浏阳市的张某等人,从湖南省浏阳市、株洲市等地非法转运1600余吨铝灰,并在上栗县华南花炮二厂、隆琳花炮厂、兴泉公司内进行非法倾倒和填埋。
案发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处置,上栗县人民政府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指导要求,立即组织上栗生态环境、应急、公安、检察、属地乡镇政府等相关单位对三处铝灰非法倾倒和填埋点开展清理、转运和处置。
截至2022年6月8日,所有非法倾倒、填埋的铝灰全部清理完毕,共转运处置铝灰和受污染土壤3673.45吨(受污染土壤2000吨左右)。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项的规定,文某、吴某等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
2022年4月13日,上栗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刑事犯罪线索移送至上栗县公安局。
上栗县公安局于4月15日对文某、吴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调查,并成立专案组。
公安部门通对危险废物转移处置利益链“顺藤摸瓜”,对涉案的3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6月13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对3名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启示意义】

该案件的查办充分发挥了环保基层网格监管员的作用,强化了农村地区环保网格监管,有效消除监管盲区,第一时间发现涉危废案件线索。通过实行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实施三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加强专案查办,对危险废物非法转运、处置利益链进行了“全链条”精准打击。

3.赣州市崇义县危险废物跨区域倾倒案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8日晚,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赣州市崇义县扬眉镇华芦村吃水湾与赣州市南康区赤土乡三村交界处有大量刺激性气味垃圾。
崇义生态环境局立即联合崇义县公安局、南康区公安局赶赴现场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初步判定这些垃圾大部分是油漆桶和油漆渣,属于危险废物。
为防止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崇义县生态环境局当即组织人员开展垃圾分类、过磅、清运等前期处置工作。
同时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暂存点及倾倒点进行现场勘验采样。
经污染物性质鉴定显示,该地倾倒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油漆渣、废油漆桶,废物类别分别为HW12染料、涂料废物(代码900-252-12)和HW49其他废物(代码900-041-49),均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刑法》第33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的规定,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2021年11月25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赣州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截至2022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共抓获4名承运人(已取保候审);查处倾倒危废3吨以上企业13家,抓获涉案企业主14人(已取保候审);查处倾倒危废3吨以下企业5家,抓获涉案企业主4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通过强化“两法衔接”机制,实施跨区域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勤联动,发挥了两部门联合办案优势,及时查清违法事实,固定完整证据链,并深挖扩线,实现对涉危废犯罪“全链条”打击,为严惩重处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坚实的执法保障。

4.朱某某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8日下午17时,景德镇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荷塘乡仓下村太阳村小组太济岭小路旁空地上堆有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会同景德镇市昌江区荷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赶往现场调查。
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块(面积约5亩)堆放大量黑、白色吨袋(约100吨左右),吨袋内装有黑色粉状固体废物,并挥发出刺激性气味。
为防止周边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会同荷塘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当即对空地上固体废物进行清理,共计清理固体废物18车114.66吨,转运至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仓库暂存。
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将线索反馈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该处倾倒的固体废物来源为上饶市玉山县某铝业有限公司,经查询企业信息了解到,该公司是一家生产再生铝合金锭铸造的企业,被倾倒固体废物为铝灰渣(HW-48,321-026-48),属危险废物。
朱某等人非法倾倒危废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
【查处情况】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
景德镇市昌江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将该案件移送景德镇市昌江区公安分局食药环大队进行办理。
3月3日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受理此案,3月17日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朱某等3人,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启示意义】

该类危废倾倒案件,案发地较为偏僻,不易发现,通过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公众举报渠道,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快速出击,精准查处,为深入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发挥了有力的执法保障作用。

5.李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21日上午11时,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接到宜春市袁州区森林公安部门提供线索“宜春市袁州区新田镇射鹏村脚安里荒地倾倒有不明废渣”。
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倾倒点进行现场勘查,发现有大量灰色粉末状固体废物露天堆放,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现场散发强烈刺激性气味。
11月2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一台挖掘机正在作业,两台运输车辆已装载了从现场挖掘出的固体废物准备外运,倾倒现场发现一约10米长、4米宽、2.5米深的土坑,土坑内倾倒了大量的固体废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通过用水浸泡,该土坑内的固体废物散发出强烈的氨气味道。
生态环境部门随即立刻向公安部门进行通报,公安干警赶赴现场后,将相关人员带走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核实,该地倾倒的固体废物为废铝灰,属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2021年11月24日,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并会同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对涉案人员李某某、夏某某等人进行调查询问。
经调查核实,李某某等人前后共转运了17车共540吨铝灰到新田镇倾倒点进行非法处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李某某等人倾倒或者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宜春市袁州生态环境局于11月25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1人。
2022年3月23日,袁州区人民检察院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启示意义】

此案件的破获发挥了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之间联动机制有效作用,运用“两法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联合办案,有力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为迅速破获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争取了时间,赢得了主动,形成了打击涉危废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力。

6.苏州某公司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接到举报,反映一辆黄色槽罐车向苏州市吴江区中鲈大道马路边窨井排放污水。
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该槽罐车内污水为苏州市某调料酱品公司的生产、生活污水。
苏州市某调料酱品公司与苏州某保洁公司签订了生活污水清运协议,从2021年8月3日开始,采用就近原则,将污水运往苏州市吴江平望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
当日上午槽罐车主蔡某受保洁公司委托与驾驶员朱某一起将污水运至平望镇中鲈大道路的南段并排入道路西侧的窨井。
查处及奖励情况
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责令苏州市某调料酱品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处罚金额36万元。同时,将上述槽罐车往平望镇中鲈大道旁边的窨井排放污水的行为移交苏州市吴江区水务局作进一步处理。
根据《苏州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2022年5月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能有效弥补基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更好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家园。
7.某橡塑公司恶意倾倒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1日,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和水务局接到反映“南京某橡塑有限公司在厂区机械车间内深埋估计十吨危废”的信访投诉,工作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进行检查。
在对拆装车间一处被混凝土封闭的水泥坑开挖后发现,该水泥坑中填充土壤、少量建筑垃圾,同时混有若干破损废试剂瓶。
通过调阅其2020年7月编制的危废核查报告中,废试剂瓶为危险废物,代码为900-041-49,证实存在擅自倾倒危险废物行为。
经进一步开挖,共产生废试剂瓶及沾染土壤共计2.5吨。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江北新区分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对南京某橡塑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4万元。
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群众投诉是发现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的“利刃”,加大宣传生态环境举报有奖制度,有利于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工作的积极性。

做好行刑衔接工作,与公安机关紧密合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8.某环保公司暗管偷排水污染物案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16日,群众反映有企业用罐车拖废水至某破产清算企业闲置水池内,并直接排放至下水道。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发现连云港某环保科技公司利用某破产清算企业调节池场地经营氯化钙液业务,并于5月14日、15日用软管将池内水排放到厂区北侧水沟内,且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经监测,总铅、总镉、总铬3种污染物分别超过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5.57倍、12.2倍、3.02倍,总锌、总锰分别超过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浓度的23.6倍、106.4倍。
查处及奖励情况
该案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8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根据《连云港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启示意义

加大宣传生态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制度,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升生态环境监管的效率。通过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自学守法意识,切实解决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9.某精密工业公司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举报人向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反映苏州高新区某精密工业公司存在污水排入雨水井、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问题。
经排查发现,该公司轴芯车间外建有一隔油池,隔油池内部有一根管道连接污水管道,管道未完全封堵,通过雨水总排口排入马运河;超声波清洗设备产生的清洗废液通过管道连通厂区雨水管道,通过雨水总排口排入马运河。
对雨水总排口排放水采样分析,石油类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表4“二级标准”2710倍。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超声波清洗设备予以查封。
查处及奖励情况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要求,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利用私设暗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处罚金额共计98.9万元。
根据《苏州市保护和奖励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因该公司厂区面积较大,内部布局较为复杂,部分生产设备较为隐蔽,为及时准确查实反映的违法行为带来一定难度。

在案件推进过程中,执法人员邀请举报人见面,现场通过百度地图确认违法点位。

同时,举报人得知该公司将转移下水道内废油时,立即和执法人员联系,及时固定了相关证据。举报人和执法部门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为及时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10.某药业公司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启东化工园区内某药业公司偷排废水。
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某药业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未发现偷排行为。
于是,执法人员对厂区周边进行了初步摸排,并联系举报人,告知其发现偷排时及时提供信息。
此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成立专案组负责跟进。
再次接到举报后,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公安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对某药业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人员通过提升泵将原水池废水提升至南侧围墙外固定管道,并将固定管道阀门拆开用软管连接后,将废水直排至厂区西侧江风河内。
检查时该企业正在排放废水,监测结果显示所排废水二氯甲烷值为2040毫克/升。
经查实,该公司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有毒废水,涉嫌污染环境犯罪。
查处及奖励情况
在省生态环境厅指导下,南通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对某药业公司立案查处并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南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南通市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该案举报人2万元奖励。
启示意义
有奖举报对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起到支撑促进作用,积极宣传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通过有奖举报,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有效弥补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盲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水平,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起到震慑和宣传效应。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简化版:两高三部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
废油桶、化工桶都是危废,非法处置又有11名兄弟被带走!
奖金5万!下月起,环境污染举报有奖,你心动了吗?
举报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最高奖励50万元!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浅释《刑法修正案八》)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