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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能不能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贮存能不能超过一年是很多产废单位在实践中关心的一个话题,长期以来,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中均要求所有危险废物贮存都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话,需要经过批准。

一些管理者认为,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只适用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而有的管理者认为,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适用于所有的产废单位。那么,危险废物贮存到底能不能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管理的行为准则,固废法是最直接的依据,查阅固废法,我们在第八十一条可以找见相关的法律依据: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条规定在2005年固废法修订增加后一直保留至今。在当时背景下,由于大量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状态,导致了一些地区危险废物对土壤造成了污染,针对危险废物处置工作中面临的处置设施不足、长期贮存不处置问题,增加了该条款。

从法律的条文中可以看出,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只是针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这里面的经营单位包括哪些呢,通常认为是包括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等。

针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是否需要执行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在固废法中没有明确的依据。因此,从固废法的角度来看,并没有要求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的管理要求

那么,管理实践中要求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也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又源自何处?我们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2011年2月,原环境保护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一个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

这份文件中,在第三部分规范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一栏中,提出“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这是在管理实践中,要求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的出处。

作为主管部门出台的一部规范性文件,它的法律效率如何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说法。

即“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因此,从危险废物管理领域,该文件对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的管理是具有约束力的。因此,产废单位需要执行该规定,产废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也不得超过一年。

分析到这里,基本上关于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产废单位,各位企业朋友可能也就看明白了。然而,2021年之后,政策又发生新的变动,2020年12月2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生态环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20号)

2021年1月4日,部令第20号开始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9号)从这一刻开始被废止,至此,要求产废单位危险废物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就没有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环发[2011]19号失效之后,是不是所有的产废单位都不需要再执行贮存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这得看地方管理,若在地方的环境保护条例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条例中要求本行政区域内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的贮存不得超过一年,那么在其行政区域内依然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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