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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门处罚向污水处理厂的超标排放行为适用何种标准?






【问题】

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您好!我区某企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中盐份(高盐)和总磷浓度超过环评批复规定的接管标准,但“综合排放标准”中无此标准,也无相应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我们能按超标排污处罚吗?本人认为不可以。您以为对吗,请赐教!

某环保执法人员

2017年4月7日


【解答】

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对人为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或数量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其作用是直接对污染源排出的污染物进行控制,从而达到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目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仅仅适用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对于向污水处理厂等“非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不适用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作用

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是指国家主管部门对新开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建设项目建成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所编制的书面材料。

环评批复文件对于环保部门来说,不但是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据,还是将来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参考,但其中的排污标准并不能作为排污超标的依据。

三、环保部门的监管范围

从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建设项目环评批复的作用可以看出,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行为的监管范围仅仅在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对于向“非环境”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不属于环保部门的监管范围;而进行环境监管所适用的标准仅仅是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非“环评批复”中规定的所谓“标准”。

法岸网——让执法者心中有谱

2017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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