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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公开释疑:决不允许任何‘未批先建’项目游离于监管之外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司司长刘友宾。摄影/章轲


环保部对“未批先建”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宣传教育司司长刘友宾今天(27日)在回应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态。



该函件称,新环境保护法和新环境影响评价法施行以来,有关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在法律适用、追溯期限及后续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等方面,实践中存在不同争议。




在环保部今天上午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刘友宾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人士在内,对有关“未批先建”法律问题高度关注,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法治进程的关心和支持。


刘友宾说,“未批先建”是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新环保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都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过规定。


他说,环保部对“未批先建”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打击,绝不姑息。特别是近年来,结合去产能政策和强化督查行动,清理处罚了一大批“未批先建”项目。


刘友宾告诉记者,此次环保部发函,明确未批先建有关法律问题,一方面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即“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坚持依法行政。


另一方面是配合排污许可制度实施,“按照工作部署,环保部正在大力推行排污许可制,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进一步加大对建设项目监管力度,决不允许任何‘未批先建’项目游离于环境监管之外。”刘友宾说,即使“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对其关联的无证排放、超标排放、未履行“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也是严惩不贷,决不纵容。


根据环保部上述函件,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处罚,不受“未批先建”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的影响


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具有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污等情形之一,分别构成独立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们将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依法从严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刘友宾说。


原标题:“未批先建”两年内未被发现不予行政处罚?环保部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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