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系列文章旨在于为一线执法民警更好的理解武力使用的标准,同时也让普通公民在生活中如何配合警察的执法行为,并有效的监督警察执法。
重要声明:
1、本文非涉密内容,相关理论依据在互联网上均可以查到,部分属于个人理解。如有不当之处,请相关部门及时告知!请勿断章取义!
2、笔者理论水平有限,理解可能有所偏颇,很愿意能够听取您的宝贵意见。
1996年1月8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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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规定中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实际单纯指的是立即停止的是开枪射击的行为,再判断是否符合规定的两种情形时,警察可以继续持枪戒备,保留继续开枪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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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形,一定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二是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缺一不可。因为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还是暂时停止实施犯罪警察无法对其进行判断,所以必须要求违法行为人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对其行为进行约束才能够保证安全,避免不必要的危险的发生。《条例》第九条第十三、十四种情形规定的就是停止实施犯罪但拘捕逃跑的可以继续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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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情形,不能有主观进行判断,必须有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其关键在于如何判断犯罪分子是否失去实施犯罪行为能力,实际判断这种情形的唯一标准就是,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约束后才能够真正确认为其已经失去了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能力。即使对方被击中倒地,也要对其进行上铐。无论对方是死是活(要由医生进行判断),警察都要完成使用约束性警械对其进行约束,防止对方暂时失去实施犯罪行为能力,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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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在实战工作中民警对开枪到底开几枪合适比较困惑?实际这是警察执法中的一个误区,警察开枪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所以不应该纠结于开几枪合适,而是要确认现场情况到底符不符合停止开枪的情形。警察一枪一枪的开,还是连续开几枪,这都是警察根据现场的紧急情况程度而选择的方法手段,没有明确标准。例如:处置一名正在持刀或持枪行凶的违法行为人,警察一枪一枪的开,显然是不合适的,手枪在紧急情形下射中目标是有一定难度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无法进行精确瞄准,同时情绪紧张容易造成扣押扳机的食指猛扣扳机,造成手臂前冲或手腕不固定,枪口就会偏离射击目标。如果没有命中或没有有效的制止对方的行为,那么被侵害人的安全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警察自身的安全也会受到威胁,也就失去了警察使用武器的意义。
结论
安全控制,是放弃开枪的权力前提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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