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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个悲剧会是谁?——陕西榆林孕妇跳楼事件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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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闻陕西榆林孕妇跳楼事件,心中悲愤不已。不知还有没有人记得十年之前,发生在北京的因男子拒签字致孕妇死亡事件。两件事联想在一起不禁要问,下一个悲剧会是谁?

客观地说,这次事件医院是否有责任,需要通过医疗司法鉴定或者医疗事故鉴定来认定,从鉴定的角度来说,本案的不良后果是孕妇及胎儿的死亡,我们需要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没有过错、过错与孕妇及胎儿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而目前网上讨论的热点“谁拒绝了剖腹产”,在本案中只是判断医院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因为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有规定,如果患方有过错,如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时又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已经进入产程且在产房待产的孕产妇在医院内跳楼,院方至少未尽到监管责任。

作为一名医生,我首先希望公安机关能够对这件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进行深入地调查,而不仅仅是只得出本案为自杀事件。因为在我国,有案件侦查权力的机关通常只有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不论是鉴定机构开听证会还是法庭质证,都无法客观得出到底是“谁拒绝了剖腹产”。

作为一名医生我想问一下,假如本案是孕妇的丈夫拒绝剖腹产,当时在场的其他产妇或家人,会出来当证人吗?

不论侦查的结果如何,本案都会终结。但本案解决后,问题完了吗?要知道,因为 “拒签”剖宫产知情同意书而导致严重后果,不只一次了!

2007年11月,孕妇李某因难产被自称是其丈夫的肖某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某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因抢救无效死亡。为什么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上面签字,肖某说是觉得需要剖宫产是“医生在骗他”,还承认没签字是因为没有结婚 ,害怕承担责任。

2010年12月,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她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也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孩子最终死于呼吸衰竭,晚一步将危及母亲。术后个孕妇则说,“我也不知道是这种情况”

这三个案例都涉及剖宫产术前签字问题,10年前的案例是孕妇不能签字,而“家属”拒签。七年前的案例是家嘱同意签字而孕妇不同意,本案则可能是孕妇同意而其丈夫不同意,那么将来某一天会不会出现,孕妇的“娘家人”同意而其“婆家人”不同意等情形呢?

网上各种讨论,是是非非,其本质从法律是来说,是医生的处置权和法律赋予病人和家属的签字权孰轻孰重。从根本上说,医生的处置权大于法律赋予病人和家属的签字权,因为健康生命权大于知情权。医生因其专业的知识技能,能够理解患者病情及风险预后,能在其能力范围之内,做出对患者最有利的决定。而正如上述案例中病人及家属,他们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做出风险更高、危害更大的选择。

理论上看,这个问题简单明了,但是,此事件中为何又成为了知情权同意权大于健康生命权呢?

一是从法律上说,病人家属不签字医生就不能动手术这对医生来说是最基本的、常识性的东西。它源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是讲医疗机构的宗旨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证公民健康;第二十九条提到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但是这是宗旨、原则,而更具体的条款,明确要求家属签字才可动手术。因为医疗上再高明的大夫也不可能做到100%的把握,尤其是这种风险较高的手术。不签字做了手术,只要出一点事,患者或者家属就会找麻烦。不管好坏,都是你的错。再说,医疗条款也是写要家属签字才可动手术,法律也不支持你,医院方面来说肯定不会轻举妄动,正是今天众所周知的医患关系,让医方不得不把知情权放在了第一位。

有人说任何法律都不完美,面对法律与道德的两难,人们并非无所作为,至少他仍可以选择听从自己的良心。是的,作为一名医生我可以说,其实绝大多数医生都是有着神圣理想,愿意将救死扶伤放在首位不想其他的,但严峻的社会现实打击了医生。我在实习时亲身经历了一位骨科医生,做了一夜的手术,第二天因为一件意外被家人打了,这位年青医生本来每天都微笑着面对病人,但从那以后变得沉默寡言。

是的,每个医生都应该对生命担起责任。所谓“担起责任”,何尝不是意味着要承担风险。但是,对于一个社会来说,这种担当是值得的。也更是在此意义上,立法者要充分考虑到如何救济担当者,而社会同样要从道义上鼓励一个人或者一个机构去担当。而现在,法律没有起到保护敢于担当的医生的作用,劣币驱逐良币,那医生就尽量不惹事。时间长了,势必会损害到患者的利益。

十年前孕妇李某死亡案发生后,有记者就案件先后随机访问过10个医生,结果,来自北京朝阳医院、301医院、306医院、海淀妇幼医院、北京市妇产医院的10个医生不约而同的认为,“家属不签字,医院不救人没有一点责任;救人就非法了,麻烦大了”。朝阳医院的一个大夫还脱口而出:“我知道医生治病救人是天职,但我们也不能干违法的事啊!”海淀妇幼的一个妇产科医生还说,“这种事搁我身上,或者搁大多数医生身上,都只能叹息”。

有一个故事可能给我们一点启示:一名意大利医生移民美国,按美国当时的移民法,需要数年后才有行医的资格,否则是非法行医。但这位医生所在的小镇偏僻,且无医生。一个冬季的深夜,邻家孩子患急性阑尾炎,大雪锁路,无法送孩子去市里,邻居恳求医生援之以手。医生深知自己如果援手便是违法行医,而这种违法比不履行知情权更为严重,将坐牢和被驱逐出境。但医生还是做手术救了孩子。果然,有人告发医生非法行医。庭审时,小镇的大多数公民挤在法庭,一起为医生辩护和请求。法官最后的判决是:虽然医生非法行医,违反了法律的尊严,但在法律的尊严之上还有更为珍贵和重要的东西——人的健康和生命,因此医生无罪。

这个故事可能太为理想而与中国的现实不符。但是,在今天的环境中,真的因为家属或病人不签字就不做手术而眼睁睁让病人死去,当事者在宁静的夜晚会获得安宁么?十年前北京的十多位医生的选择犹言在耳,而这些医生的医疗水平放之全国应该是比较高的,如果,再次面临同样的风险,同样艰难的抉择,大多数医生会怎么选呢?下一个悲剧会是谁?

最后我也想发起一个调查,请问当医生的各位同仁,面临当时的情况,你会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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