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有 | 等待期1年后(意外伤害导致无等待期),若确诊初次患恶性肿瘤,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赔偿金,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有 | 若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合同终止。 |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 周岁至50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28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犹豫期
自 您 签 收 本 主 险 合 同 次 日 起 , 有 1 5 日 的 犹 豫 期 。 在 此 期 间 请 您 认 真 审 视 本 主 险 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因 下 列 第 ( 1 ) 至 第 ( 7 ) 项 情 形 之 一 , 导 致 被 保 险 人 身 故 的 , 我 们 不 承 担 给 付 “ 身 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8)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则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 至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上述第2 至8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恶性肿瘤”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发生下列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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