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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党氏(川渝)宗亲联谊会章程

中华党氏(川渝)宗亲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党氏(川渝)宗亲联谊会”,即四川、重庆两地党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系川渝党氏宗亲人员自愿组建而成,以加强川渝党氏宗亲联系交流、促进家族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四川省成都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2、寻亲问祖,追溯党氏人文历史,与川渝各地党氏家人一起研究、考证、编辑川渝各地祠堂、碑文、家谱;

3、查清川渝各地党氏发展脉络,指导各地家人保护好当地党氏文物(建筑、墓碑、祠堂、家谱);

4、打造团结友爱、尊重包容、诚信守法、勤奋好学的中华党氏人文、信仰;

5、整合党氏资源,分享创业经验,互帮互助,互利互惠,共谋家族发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本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

1、接受中华党氏宗亲联谊会总会指导

2、协助川渝各地宗亲建立完善地方党氏宗亲联谊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3、指导协助川渝各地党氏宗亲编纂续修支谱,理顺支系的源流世系关系,在条件成熟时修建党氏宗祠;

4、收集川渝各地党氏家族历史的族谱资料(含新老党氏宗谱)和有关党姓人文历史资料,支持宗亲和专家撰写出版党氏文化著作;

5、用摄像和拍照的方法保存川渝各地党氏后裔聚集地村容、村貌、祠堂、古建筑、墓碑志等有价值的文物及人文景观;

6、组织川渝各类宗亲联谊活动,包括各地宗亲会祭祖活动、文化联谊、商务研讨等各种活动,为川渝经济发展、家族振兴服务;

7、定期在党氏相关媒体、平台如党氏商贸(中华党氏公众号)、党氏家族报、党姓网、党氏家人微信公众平台及中华党氏微信总群、川渝地方群,宣导、通报中华党氏(川渝)文化与发展动向;

8、在条件允许下,创建中华党氏(川渝)公益助学、救济基金”,以资助人才、扶危济困、弘扬党氏文化。基金会管理制度届时由理事会另行制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同意和接受本章程,且在川渝出生的党姓人员及在川渝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省市党姓人员均可成为本会成员,以党姓为艺名、别名者除外。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及监督的权利;

4、享有在党氏相关媒体、平台上发表党氏历史文化研究文章、评论的权利;

5、享有加入川渝微信群的权利;

6、享有向理事会提出帮助或救助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

2、拥护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声誉;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积极研究、传承中华姓氏文化、党氏历史文化;

5、在党氏相关媒体、平台上,不得擅自发布募捐信息,不得发表反政府言论及其他负面消息。

第八条 本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每年度宗亲联谊会参会人员组成当年度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1、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2、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4、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5、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6、审议批准本会合并、分立、解散。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理事会予以除名:

1、发表攻击我国政府、政治制度言论的;

2、传播谣言或邪教、煽动闹事或对抗法律、制度的;

3、攻击、侮辱、诽谤他人的;

4、违反本会章程经批评不改正的。

被除名会员不得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服务机构是中华党氏(川渝)宗亲联谊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俗,无犯罪记录;

2、具备本会会员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诚信正直,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

3、对中华党氏(川渝)历史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理家族事务的经验;

4、热心党氏宗亲事业,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愿意为党氏发展出谋划策;

5、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一定的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代表性。

第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不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首届理事会人员由川渝宗亲联谊筹备服务组提出建议名单,并报首届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1、提出修改本会章程;

2、向会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4、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5、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6、讨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负责联谊会相关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

8、联系中华党氏总会及各省分会;

9、制订本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10、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中华党氏(川渝)服务微信群,日常事务可以由理事会成员在该群讨论及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3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川渝各地联谊分会会长自动任职本会理事、副会长。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应由热爱宗亲事业,有无私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一定的威望,有一定地域或行业代表性的理事担任。

第十七条 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并对本会全面工作负总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相关工作。会长因故离职期间,可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但应报告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列席理事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应为德高望重,对宗亲事务和社会有较大贡献的会员担任。

名誉会长、顾问对本会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由副会长兼任。首届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川渝宗亲联谊筹备服务组提出建议名单,并报首届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秘书长职权:

1、起草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行动方案和会务文件;

2、带领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负责并汇报工作;

3、协调开展会务工作;

4、会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由热心宗亲事业,活动能力强,有无私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独立工作的理事担任。

秘书长协助会长做好本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秘书长因故离职期间,可指定一名副秘书长履行职责,但应报告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审议财务开支、活动安排等事项;

(四)审议会长提请的各种事项。

  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决定和处理理事会日常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权为一人一票,可以采用视频、微信等现代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会长、监事长签名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四分之一(含)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含)名誉会长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际参加人数超过应当参加人数的三分二,方为有效,超过三分之二表决票数同意方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常务副会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监事长或由副会长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管理并监督财务工作,对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首届监事会人员由川渝宗亲联谊筹备服务组提出建议名单,并报首届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监事会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

1、监察本会章程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遵守和执行本章程;

4、提出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秘书长;

5、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监事会提出罢免议案并由理事会决定终止其职务,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本会财务状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理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改选前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秘书处、宣传联络部、财物管理部、文化研究部、商会发展部等服务机构。

第五章 活动、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联谊活动:

1、固定活动。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中华党氏(川渝)宗亲联谊会,具体安排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决定,服务机构应提前一个月以上在党氏相关媒体、平台发布。

2、不定期活动。川渝地区联谊活动不定期举行,地区党氏联谊的大型活动应向本会及其他地区分会通报,以便本会及各地分会派人参加。

3、积极参加全国党氏宗亲联谊大型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活动所需费用采取AA制、部分AA制(即参会者适当交费,其余使用赞助)。

第三十二条 70岁以上的老人、18岁以下的小孩,需有监护人或亲属陪同方便参加活动。

身体虚弱者或患病者建议不参加现场活动,可以采用视频、微信、文章、电话等便捷、安全、高效的方式参加活动。

参加活动的人员在旅途和会议期间自行注意人身财物安全,注重文明礼貌,意外风险和法律责任自负出于安全考虑,建议参加活动前自行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三条 在没有开辟固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本会每年募捐一次,募捐款只能用于本会固定的联谊会开支。本会将对捐款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开表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兼职会计一名,兼职出纳一名。

会计职责:

1、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手续完整性

2、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出纳的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现金收支单据

2、办理现金收付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

4、配合会计进行各种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开设专门账户一个,授权会计管理账户。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会计人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

三十六 本会收入和支出业务应分开处理,未经本会审批不得相互对抵。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开支报销,单笔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单笔开支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应呈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批

单笔开支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应呈报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或监事审批

单笔开支金额1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报监事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以下经费从活动筹集总费用中列支:

1、开展宗亲联谊活动工作的经费;

2、展示、宣传中华党氏(川渝)宗亲历史文化需要的经费支出;

3、其它可能产生的公共支出。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抽查核对,对货币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在每次会员大会结束后,监事会应通过微信群公布财务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四十条 授权理事会在必要时制订本会财务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会暂不设专职工作人员,今后根据本会的发展需要再行设立,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解散或分立、合并,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5日中华党氏(川渝)宗亲首届联谊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凡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均视为同意和接受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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