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党氏(川渝)宗亲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党氏(川渝)宗亲联谊会”,即四川、重庆两地党氏宗亲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系川渝党氏宗亲人员自愿组建而成,以加强川渝党氏宗亲联系交流、促进家族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第二条 本会会址设四川省成都市。
第三条 本会宗旨: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2、寻亲问祖,追溯党氏人文历史,与川渝各地党氏家人一起研究、考证、编辑川渝各地祠堂、碑文、家谱;
3、查清川渝各地党氏发展脉络,指导各地家人保护好当地党氏文物(建筑、墓碑、祠堂、家谱);
4、打造团结友爱、尊重包容、诚信守法、勤奋好学的中华党氏人文、信仰;
5、整合党氏资源,分享创业经验,互帮互助,互利互惠,共谋家族发展。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本会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
1、接受中华党氏宗亲联谊会总会指导。
2、协助川渝各地宗亲建立完善地方党氏宗亲联谊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
3、指导协助川渝各地党氏宗亲编纂续修支谱,理顺支系的源流世系关系,在条件成熟时修建党氏宗祠;
4、收集川渝各地党氏家族历史的族谱资料(含新老党氏宗谱)和有关党姓人文历史资料,支持宗亲和专家撰写出版党氏文化著作;
5、用摄像和拍照的方法保存川渝各地党氏后裔聚集地村容、村貌、祠堂、古建筑、墓碑志等有价值的文物及人文景观;
6、组织川渝各类宗亲联谊活动,包括各地宗亲会祭祖活动、文化联谊、商务研讨等各种活动,为川渝经济发展、家族振兴服务;
7、定期在党氏相关媒体、平台如党氏商贸(中华党氏公众号)、党氏家族报、党姓网、党氏家人微信公众平台及中华党氏微信总群、川渝地方群,宣导、通报中华党氏(川渝)文化与发展动向;
8、在条件允许下,创建“中华党氏(川渝)公益助学、救济基金”,以资助人才、扶危济困、弘扬党氏文化。基金会管理制度届时由理事会另行制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会员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五条 凡年满18周岁,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同意和接受本章程,且在川渝出生的党姓人员及在川渝工作、学习、生活的外省市党姓人员均可成为本会成员,以党姓为艺名、别名者除外。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享有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及监督的权利;
4、享有在党氏相关媒体、平台上发表党氏历史文化研究文章、评论的权利;
5、享有加入川渝微信群的权利;
6、享有向理事会提出帮助或救助的权利;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
2、拥护本会宗旨,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声誉;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积极研究、传承中华姓氏文化、党氏历史文化;
5、在党氏相关媒体、平台上,不得擅自发布募捐信息,不得发表反政府言论及其他负面消息。
第八条 本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每年度宗亲联谊会参会人员组成当年度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权利
1、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2、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3、审议批准监事会工作报告;
4、制订、修改本会章程;
5、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6、审议批准本会合并、分立、解散。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理事会予以除名:
1、发表攻击我国政府、政治制度言论的;
2、传播谣言或邪教、煽动闹事或对抗法律、制度的;
3、攻击、侮辱、诽谤他人的;
4、违反本会章程经批评不改正的。
被除名会员不得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服务机构
第十条 本会的服务机构是中华党氏(川渝)宗亲联谊会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监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俗,无犯罪记录;
2、具备本会会员资格,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诚信正直,以身作则,有奉献精神;
3、对中华党氏(川渝)历史文化有一定的研究,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处理家族事务的经验;
4、热心党氏宗亲事业,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愿意为党氏发展出谋划策;
5、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有一定的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代表性。
第十二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不限,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由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首届理事会人员由川渝宗亲联谊筹备服务组提出建议名单,并报首届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1、提出修改本会章程;
2、向会员代表大会推荐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3、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4、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并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5、聘请或解聘名誉会长、顾问;
6、讨论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7、负责联谊会相关活动的策划、组织、实施;
8、联系中华党氏总会及各省分会;
9、制订本会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10、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设中华党氏(川渝)服务微信群,日常事务可以由理事会成员在该群讨论及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3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川渝各地联谊分会会长自动任职本会理事、副会长。
第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应由热爱宗亲事业,有无私奉献精神,有一定的领导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在宗亲中有一定的威望,有一定地域或行业代表性的理事担任。
第十七条 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并对本会全面工作负总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相关工作。会长因故离职期间,可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履行会长职责,但应报告理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决定聘任和解聘。名誉会长、顾问列席理事会。名誉会长和顾问应为德高望重,对宗亲事务和社会有较大贡献的会员担任。
名誉会长、顾问对本会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数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三届。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由副会长兼任。首届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川渝宗亲联谊筹备服务组提出建议名单,并报首届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秘书长职权:
1、起草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行动方案和会务文件;
2、带领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负责并汇报工作;
3、协调开展会务工作;
4、会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应由热心宗亲事业,活动能力强,有无私奉献精神,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写作水平,能独立工作的理事担任。
秘书长协助会长做好本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秘书长因故离职期间,可指定一名副秘书长履行职责,但应报告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汇报工作;
(三)审议财务开支、活动安排等事项;
(四)审议会长提请的各种事项。
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决定和处理理事会日常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权为一人一票,可以采用视频、微信等现代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由会长、监事长签名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四分之一(含)以上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含)名誉会长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特别会议。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实际参加人数超过应当参加人数的三分二,方为有效,超过三分之二表决票数同意方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常务副会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监事长或由副会长推举一人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管理并监督财务工作,对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首届监事会人员由川渝宗亲联谊筹备服务组提出建议名单,并报首届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数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长、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监事会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
1、监察本会章程执行情况;
2、检查、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3、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遵守和执行本章程;
4、提出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5、审查财务收支情况。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如果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由监事会提出罢免议案并由理事会决定终止其职务,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本会财务状况和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理事、监事任期届满后改选前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秘书处、宣传联络部、财物管理部、文化研究部、商会发展部等服务机构。
第五章 活动、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联谊活动:
1、固定活动。每年定期举行一次中华党氏(川渝)宗亲联谊会,具体安排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决定,服务机构应提前一个月以上在党氏相关媒体、平台发布。
2、不定期活动。川渝地区联谊活动不定期举行,地区党氏联谊的大型活动应向本会及其他地区分会通报,以便本会及各地分会派人参加。
3、积极参加全国党氏宗亲联谊大型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本会活动所需费用采取AA制、部分AA制(即参会者适当交费,其余使用赞助)。
第三十二条 凡70岁以上的老人、18岁以下的小孩,需有监护人或亲属陪同方便参加活动。
身体虚弱者或患病者建议不参加现场活动,可以采用视频、微信、文章、电话等便捷、安全、高效的方式参加活动。
参加活动的人员,在旅途和会议期间应自行注意人身财物安全,注重文明礼貌,意外风险和法律责任自负,出于安全考虑,建议参加活动前自行购买意外保险。
第三十三条 在没有开辟固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本会每年募捐一次,募捐款只能用于本会固定的联谊会开支。本会将对捐款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公开表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兼职会计一名,兼职出纳一名。
会计职责:
1、审核报销单据的真实性和手续完整性;
2、记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报账及时;
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出纳的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严格审核现金收支单据;
2、办理现金收付;
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
4、配合会计进行各种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开设专门账户一个,授权会计管理账户。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专人管理,会计人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收入和支出业务应分开处理,未经本会审批不得相互对抵。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开支报销,单笔金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单笔开支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应呈报会长、常务副会长、审批。
单笔开支金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应呈报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或监事长审批。
单笔开支金额10000元以上由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报监事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以下经费从活动筹集总费用中列支:
1、开展宗亲联谊活动工作的经费;
2、展示、宣传中华党氏(川渝)宗亲历史文化需要的经费支出;
3、其它可能产生的公共支出。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应定期和不定期对货币资金管理进行抽查核对,对货币资金管理存在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
在每次会员大会结束后,监事会应通过微信群公布财务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四十条 授权理事会在必要时制订本会财务的具体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会暂不设专职工作人员,今后根据本会的发展需要再行设立,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方案,报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解散或分立、合并,由理事会作出决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5日中华党氏(川渝)宗亲首届联谊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凡参加本会活动的会员均视为同意和接受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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