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泽州县大箕镇前圪套村 刘小棉,1923年出生,现年90岁,女 汉族,(代理人:孙 李小刚)电话:13233286601
被告: 泽州县大箕镇镇府。
案由: 90岁的老母的不到死去的儿子的抚恤金。
讼诉请求: 我要上诉大箕镇镇府没有履行国家劳动法。
希望法院撤销原先的合同:原因如下:
1) 对我的抚恤金 月/10元没有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上调。
2) 死去啦儿子,没有给孙子安排工作。
3) 我死后的丧葬费的解决处理。
在此我希望法院给我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大箕镇镇府没有按照国家劳动法去履行合同,没有参照国家制定法制法规办理。我希望法院从新给我做 事故 后养老的抚恤金。我希望参照劳动法从新做出判决。
按照2011年国务院下发的文件,死亡陪赏不低于60万。在此我请求法院给我做主。
事实以及理由:
我是一个丧子之夫,那是
下面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在劳动条例公布意见:“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系统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国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闫宝卿从四个方面总结了《条例》颁布的意义。首先,条例的出台对保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实行好、发展好广大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合法权益是很有利的法律武器。第二,有利于推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第三,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第四,它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检察执法也是我们劳动部门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一个手段。通过检察执法和法律宣传能够预防减少违法案件的发生。这样的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就能够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从而也能够促进单位的生产和整个经济社会协调及可持续发展:”这是国家劳动法对企业、单位的特此批注。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司法部门投诉。
我可以提供当时死亡事故报告书一份,还有劳动局给我的劳动局的文件一份。
此致
敬礼
晋城市泽州县大箕镇前圪套村 刘小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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