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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青海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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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8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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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青海省财政厅近日修订出台新的《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评审专家的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劳务报酬等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办法》明确进一步强化评审专家入库管理,增加入库前需要进行培训考核和公示的工作机制以及省、市(州)财政部门要先查询应聘申请人的信用记录情况方能通过审核等要求。同时,《办法》还细化了评审专家抽取使用的规定。其中提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人员,无需再通过采购人推荐、财政审核抽取的程序。采购人对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承担主体责任,做好自行选定意见的存档工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办法》还强化了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增加将评审专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清理出库的9种情形以及暂停其在3—12个月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6种情形等,以适应评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方面,青海省财政厅明确,废止《青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的通知》,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作为单独一章纳入《办法》,增加评审专家不得获取劳务报酬的情形,并对评审专家伙食费提出具体要求,还明确了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取得的劳务报酬应按照国家税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规定,属于青海省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既包含集采目录内又包含集采目录外的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此前的《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从评审工作纪律、评审专业水平和评审行为规范三方面,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将评审专家评定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等级。修订后的《办法》删除了相关规定。对此,记者了解到,青海省财政厅删除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等内容,主要是考虑到财政部即将启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履职评价试点工作,其中包括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履职评价指标,青海省财政厅后续将根据试点相关情况对评审专家评价工作另行明确。

据了解,近年来,青海省财政厅持续向社会公开征集评审专家,全省有效评审专家规模不断扩大,专业结构和人员分布更加合理,专家人数由2017年的900余名增长至今年的1600余名,评审类目从200多个增长至目前的735个,较好地满足了全省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需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请联系删除,我方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分享,不构成任何建议及观点。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平台不承担不当转载或引用本文内容而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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