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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指南】撤销投标&撤回投标&放弃中标

撤销投标、撤回投标、放弃中标,三个词字形上“难分伯仲”,实质上却“泾渭分明”。

时间节点不同。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黄钢平告诉记者,撤销投标的时间一般是发生在开标截止后、中标结果确定前;撤回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而放弃中标的时间则是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后。

行为主体的身份有差别。“撤回、撤销投标的供应商不一定是中标供应商,但放弃中标的行为主体肯定是中标供应商。撤回投标的供应商不一定能够通过资格审查,但撤销投标的供应商则是资格‘合格’的供应商。”谢立斌说。

法律后果不尽相同。黄钢平继续介绍,根据87号令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撤回投标的供应商还可以在“截标”前再参与投标;关于撤销投标,87号令第二十三条明确,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另外,《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第二款也有类似规定,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因此,撤销投标的法律后果,除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视情况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放弃中标,依照《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87号令第七十条的规定,放弃中标导致项目重新采购的,则放弃中标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无故违约的供应商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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