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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业务问题解答

1

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无经营范围能否参加政府采购投标(特许经营暂不考虑)?

答:关于经营范畴的问题,可参考财政部的指导案例29号《X厅信息应用平台采购项目投诉案》:“对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事项,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也就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准入条件必须是法定的,只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才是可以设置的范围,招标文件不应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无经营范围为由禁止供应商投标。

2如卖水果的公司营业执照无电脑维保经营范围,卖水果公司的能否参加电脑维保政府采购投标?

答:可以参加,这是供应商的权利。

3若该供应商参加投标后,采购人能否废掉其投标资格。

答:无效投标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依据,即法律依据是哪一条,或者是采购文件中约定的哪条。如果认为其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则需要有相应的证据才可以适用该条。

4根据102号令的规定,只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但实践中有不少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与履职相关的辅助性服务,那么该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该如何实施采购?如何判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采购的内容是履行自身职责本身的服务还是与履职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如何判断事业单位是承担行政职能还是公益一类?

答:关于公益一类的采购服务问题,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时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强调其国家机关属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属于国家机关,其功能定位是负责直接提供特定领域公益服务的主体,不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即公益一类本身就是提供服务的主体,如果需要有行政方面的服务,由行政机关依法购买,公益一类因为不具有行政职能就不能成为采购人。
对于一类单位的采购,因《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仅是针对服务的采购,对于公益一类的单位仍是《政府采购法》中的采购人,依照该法的要求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即可。
是否适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这个不是以是否有行政职能作为划分的标准,而是以主体的性质是否为行政机关而定。

5根据102号令的规定,只有在指导目录内的服务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那么是否会存在指导目录外的服务?如存在,购买主体该如何实施采购?

答:因102号令是对原来2014年版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修订,采用目录方式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是原有要求,且广东省财政厅于2015年也印发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作为服务类采购的依据。

6政府采购公告上,如有设定购买采购文件,每份X00.00元,那未按要求购买采购文件的,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答:能否参与,要看招标文件的约定。而这个约定从合法性的角度来看,缺少与采购需求或合同履行的关联性,应是对供应商的限制。另外,从财政部的优化营商环境要求来看,招标文件提倡是免费提供,因此,本要求建议删除。

7目前是招标投标很多地方都有放管的实施方案,那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投标的意向登记。意向登记及按要求购买采购文件的要求,有两个实际操作的问题,一个是确定有几家供应商有意向投这个标,不然要等到20天(以招标方式为例),才知道满不满足3家单位的要求,如果不满足,流程又重新开始,又得等20天。第二个是提前知道有没有存在两个或多个有利害关系的投标人存在,如果有,那投标人数是否满足3家的要求。减少不必要的项目延迟?

答:从问题本身看意向登记是测试这个项目有无充分竞争,但个人对这个做法持保留态度,一是这个登记无强制性(即无法律后果),则积极性很难有;二是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的规定,采购人要做好价格测算,即已调查过这个项目的市场竞争性了,不需要再有此程序;三是缺少法律支持。
对于满足开标要求,最重要的是招标文件的公平性,只要是公平的文件,则肯定有足够的供应商来参与的。

8采用联合体投标的项目,商务分的评审是怎么评定,比如业绩,是联合体双方的业绩都可以算吗?比如说社会荣誉,是只要联合体的任意一方满足即可吗?

答:以约定为准。因财政部87号令明确规定,招标文件无明确禁止联合体投标的,则允许联合体投标。因此对于联合体的评审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否则有可能会被评委认定为“重大缺陷“而不得不停止评审。

9在项目采购过程中,未报名的供应商发来的对招标文件的质疑,代理机构是否要受理?未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对招标结果有质疑,代理机构是否要受理?

答: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必须要受理,这是94号令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但对于招标结果,只有参与的供应商才有权利提出。

10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要求中标人,在当地有服务点,无服务点的需在中标后7个工作日内,设立服务点,是否合理?

答:必须要明确对服务点的评审要求是什么,如果是分支机构就肯定违法,但只说只要有个租赁合同的,就不一定了。服务点的评审只要与注册地或分支机构无关可认定为合法,因为很多项目确实是需要有售后服务作为支撑。

来源: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 杨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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