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具体实践中,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室登录评标系统后的第一项工作是承诺是否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也就是“是否需要回避”,不需要回避的要确认“不回避”,方能进入评标阶段的下一个程序。那么,对于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该怎么处理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还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评标过程中被发现的,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规定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
评标报告已签署或已发中标公告后才发现应回避而未回避的,根据(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七条规定,原评标报告作无效处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重新抽取评标专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编制评标报告、重新发布中标公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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