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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用人单位一封信
各用人单位: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起正式颁布,并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社会保险法》对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同时,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各自应承担责任,做出了明晰的规定,既是法定责任,也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按时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本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期限内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还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包括以下措施:一是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或者补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中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三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所以,作为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管理者,一定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为稳定企业内部环境,构建、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创造条件。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扎扎实实将各项工作做好,努力为广大用人单位发展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最后,祝全市广大用人单位的发展蒸蒸日上,祝全市广大用人单位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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