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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哪些情形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法条案例解析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因夫妻一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过错方应当对无过错方的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与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组成我国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在民事案由规定中,一般以离婚纠纷和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予以立案审理。

由于原《婚姻法》将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限定在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中,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司法实践中能够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形而支持损害赔偿的案例少之又少。民法典在原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由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过错情节、损害后果等因素予以认定。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

一、重婚。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外,重婚行为亦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配偶权,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黔03民终6391号苟某离婚纠纷案中,因代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被判处有期徒刑,苟某诉请离婚损害赔偿获得法院支持,判决代某支付精神抚慰金1万元。

二、与他人同居。重婚行为,以及重婚之外的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均是对一夫一妻制度的挑战,均应当给予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但是基于实践中该两种行为较难举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较少,除非国家公权力机关给予其相应处理。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9904号杜某和李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中,2021年5月经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后,杜某提供了2019年5月和2020年2月、3月个别日期李某从他人家进出门的照片和视频,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诉请主张李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杜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存在与他人有不正当性关系,且对象固定、长期持续、稳定的同居特征,法院认定杜某未能举证证明李某与他人同居且导致离婚的请求损害赔偿情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实施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以来,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基于家庭暴力行为本身的隐蔽性和他人不愿意介入,以及有关部门接到报警后也多以及家庭纠纷和夫妻矛盾为由轻处理或不予处理,当事人也较难取证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家庭暴力原因主张损害赔偿的,不以该行为造成伤害后果为必要条件,但是需要以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为条件。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530号金某和黄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中,黄某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遇金某长期、持续性家庭暴力,并提供了多次报警回执、大量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录音、医院病历报告等证据,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结合认定事实和证据,认为金某暴力行为给黄某造成了一定的身心伤害后果,黄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由于其未提交伤情程度验伤证明和精神状态受损的证据,法院结合案情和经济水平,酌定金某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4民初2537号周某和吕某离婚纠纷案中,吕某提交了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女方离家出走三年的文件,法院认为吕某三年未对子女尽到抚养义务,可视为对家庭成员的遗弃,酌定吕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新增了该项概括式兜底规定,将实践中出现较多的诸如出轨、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由人民法院结合过错情节、损害后果、案件具体情况等因素依法认定。

关于出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3民终3013号刘某与谷某离婚纠纷案中,谷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成为聊天好友,并互称“老公”“老婆”,语言暧昧亲密,谷某辩称仅仅是网络交往,无现实出轨。刘某认为是出轨,对其伤害较大,诉求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判决谷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关于嫖娼。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1)鲁0602民初3167号潘某和李某离婚纠纷案中,被告认可其存在出轨、嫖娼、家庭暴力行为,法院认为原告以出轨和嫖娼主张损害赔偿,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酌定支付损害赔偿金5000元。

关于通奸。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402民初1899号杨某与付某离婚纠纷案中,杨某以亲子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主张付某在婚前与他人通奸并在婚后生育子女,诉请损害赔偿10万元。法院认为,付某在婚前与他人通奸并生育子女,隐瞒婚前与他人怀孕行为严重伤害了杨某的感情,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导致感情破裂,应认定为重大过错,结合过错程度,酌定支付赔偿金5万元。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限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因其自身属于离婚诉讼的部分,主体上受到离婚诉讼本身的限制,权利人仅限于夫妻中的无过错一方,义务人仅限于夫妻中的过错一方。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离婚损害赔偿,虽属于离婚诉讼的部分,属于较为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适用条件比普通侵权责任纠纷更为严格。要求行为人一方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实施了妨害家庭婚姻关系的违法行为,该种过错必须是导致离婚的原因。另一方没有过错,损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且存在因果关系。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物质损害赔偿以全部赔偿为原则,法院 以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确定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则依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认定。

过错方以其个人财产份额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作者乔谦律师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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