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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实际施工人能否要求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上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合同权利。对于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违法分包人、总承包人等主张权利的,要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审查。对于向没有合同关系的总承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2021)最高法民申1358号许某、天恒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简要案情】

一、2013年9月25日,发包人汇龙天华公司与承包人天恒基公司签署施工合同,约定将某工程项目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合同工期360日,合同价款1.1亿;

二、天恒基公司与蒋小红签署内部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天恒基以内部承包方式将上述工程交由蒋小红施工,由蒋小红全额垫资,上交竣工结算价7%作为经济指标,按照工程结算价3.39%作为各项税金;如有分包、转包的,除赔偿天恒基损失外还应承担工程造价30%的违约金,天恒基公司可单方解除合同;

三、蒋小红以天恒基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的名义,与许某签署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约定蒋小红将上述工程的水电暖安装部分工程交由许某施工;

四、2015年7月6日,工程竣工验收;

五、2017年11月,蒋某与许某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确认蒋某尚欠许某工程款472万;截止2018年,发包人汇龙天华公司尚欠天恒基公司766万工程款;

六、许某起诉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蒋某,要求三被告支付尚欠的472万工程款;

  

【争议焦点】

天恒基公司应否对许某工程款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天恒基公司不承担支付许某工程款的责任,驳回许某再审申请

【裁判规则】

一、天恒基公司与蒋某合同、蒋某与许某合同均无效。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4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本案天恒基公司与蒋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蒋某与许某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均为无效。

二、发包人及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承担责任有法律依据。

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24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发包人汇龙天华公司将工程发包给天恒基公司,天恒基公司将工程转给蒋某内部承包,蒋某又分包给许某。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许某将汇龙天华公司、天恒基公司、蒋某作为共同被告主张工程款,判决认定汇龙天华公司作为发包人、蒋某作为违法分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担责,依法有据。

天恒基公司作为承包人,与许某没有合同关系,许某依照合同向其主张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小结】

一、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合同相对方欠付工程款情形下,可将合同相对方、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起诉主张工程款。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在内对工程类案件裁判尺度不一,实际施工人可考虑将所有前手及发包人作为被告,沾边即诉,增加债权实现的可能性。

二、作为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在法院没有判决对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承担责任,但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的,应当考虑将所判决金额范围内的利益予以保全。发包人在承担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后,势必将所承担款项转移至合同相对方,该种已经法院判决的债权也容易在未来的诉讼中得到支持。暂未担责的承包人,亦得依照合同的约定或主动救济的方式保全该部分利益,以占据主动。

作者乔谦律师 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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