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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协议中,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的,申请执行人如何行权?

  

民事案件执行中,债务人为寻求暂缓执行,往往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由第三人提供保证等担保。但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如何选择救济程序?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裁定执行担保财产,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等。本文以案例形式简要总结相关裁判观点。

一、简要区分执行和解、执行担保、第三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多种多样。根据是否通过人民法院主持达成或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分为执行和解协议和执行外和解协议。根据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还是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可以区分为执行担保或执行外担保。根据第三人在被执行人不履约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或代为履行的不同,区分为执行担保和代为履行。

二、符合《执行和解规定》第18条的,构成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

(一)以不动产作为执行担保财产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恢复执行后,执行法院裁定查封抵押财产,符合执行程序。

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执复16号林某等非诉执行案

观点:房屋买受人基于实体权利请求解除查封,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处理。

(二)以股票质押作为执行担保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恢复执行后,执行法院冻结并拍卖股票,符合执行程序。先行质押,再行抵债,抵债不能对抗查封执行。

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执复272号邓某非诉执行审查案

(三)执行担保既有第三人以物担保,还承诺保证连带担保的,债权人既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执行保证人的其他财产。

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冀执监145号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观点:案涉担保符合执行和解规定第18条,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的情形,既可以执行担保财产,又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四)第三人向执行法院出具《执行担保保证书》,并在执行笔录中请求暂缓执行,提供连带保证。执行法院依据此裁定对担保人采取执行措施,具有法律依据。

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鄂执复199号罗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三、符合《变更追加规定》24条的,可认定为债务加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反之,则追加请求不予支持。

(一)执行和解中,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约定如被执行人未依约履行时自愿为本协议债务担保,自愿承担本协议债务成为被执行人,但并非无条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应认定为保证。恢复执行后,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而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执复23号艾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二)执行担保与执行程序中依据第三人承诺追加被执行人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以第三人不附加条件的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为前提。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所负责任为担保责任,追加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西藏高级人民法院(2022)藏执异5号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案

(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愿为被执行人履行本协议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违约,自愿接受法院强制执行。但并未承诺自愿代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符合《变更追加规定》24条规定的追加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执行和解规定》第18条申请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财产。

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宏鑫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四)案外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承诺被执行人不履约时,申请人有权主张案外人以其财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并未作出代为履行债务的意思表示。即便构成执行担保,也只能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财产,不得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闽执复83号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案

四、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已执行数额未超过新的执行依据标的额,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执行担保人财产。执行法院依据《执行和解规定》18条裁定对担保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符合规定。

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执监81号邹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监督案

五、不构成执行担保,不能裁定直接执行,不可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或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一)未向执行法院明确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不构成执行担保,不可直接裁定执行。

案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黑执复69号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案

(二)执行中,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和质押的,但未向执行法院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不构成执行担保,不可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也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晋执复40号山西信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

六、执行外担保,只能另诉实现担保物权 

案例: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619号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观点:执行担保,应为担保人向法院提供的担保,不仅仅是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仅向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应通过审判解决,不宜在执行程序直接处理。

七、一审判决后二审撤诉前当事人签署协议变更判决内容并实际履行的,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规定进行审查并无不当。协议内容未加重担保人责任的,不影响其责任承担。当事人主张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则担保人应按和解协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担保人仍需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复41号吉林成城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案

八、执行和解协议明确违约责任为解除本协议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原判决,选择另行起诉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1102号江苏弘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观点:《执行和解规定》第9条规定恢复执行或另诉,两种救济途径只能选择一个行使。

九、恢复执行,另行起诉,二者选其一

(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申请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再行按照执行和解协议计息,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924号黄山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二)恢复执行后再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起诉,不予受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768号刘某合同纠纷案

观点: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执行法院已申请扣划,可认定系恢复执行状态,系相对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自动履行而言。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法院可裁定中止执行,但并非必须裁定中止执行,以缺少中止裁定为由否定恢复执行的状态,于法无据。另行依据《执行和解协议》起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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