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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约定时承包人代办工程保险,可索赔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涉及建筑工程类的保险,一般包括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等。本文所指“工程保险”包括承包人代发包人办理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下面从各类保险的性质及如何约定、索赔程序、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工程有关保险的性质及如何约定

本文主要探讨涉及工程建设的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等险种。

(一)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在内的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均需对雇佣的劳动者投保相应的工伤保险。

(二)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法》第48条,国家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但是,若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或发包人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则需按照约定进行投保,否则构成违约。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二者属财产保险范畴,其投保主体视合同约定为准。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于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房屋、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险种,是对各类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全面保障的综合性财产类保险。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为各种机器的安装,以及钢结构工程的实施提供的专门的保险,主要适用于工厂用的机器、钢结构、起重机、设备、储油罐、吊车的安装以及包含机械工程因素的各类建造工程项目。

二、索赔提示

(一)对于合同约定明确的,可先行提示对方违约行为,再行代为办理工程有关保险。另外,应当注意保存好缴费单据和凭证,作为索赔的依据。

(二)对于合同无约定的,不宜擅自代为投保。即便法庭支持在无约定情况下,承包人代办后可索赔,仍面临拒赔的风险。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投保主体,主要取决于双方约定。《2013版合同范本》第18.1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18.6.1款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四)建议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各方应当投保的险种、保险范围、保险期间、出现无法投保续保的风险承担、后续处理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三、索赔依据

(一)2013版施工合同范本》第18.1款;第18.6.1款;具体内容见上述;

(二)《民法总则》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裁判观点】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所谓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的是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而赛奈俪尔公司基于施工合同第41.1条之约定要求五鑫公司承担保险费的险种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并不相同,故在双方对此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施工惯例,建筑工程一切险应由发包方赛奈俪尔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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