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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能否支持工伤保险待遇?部分案例裁判规则汇总

作者乔谦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本文就山东省内部分法院对于逾期未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导致无法认定的情形下劳动者诉求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搜集了部分案例和裁判规则,仅供参考和学习。

裁判观点一: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2017)鲁16民终193号 某中学、韩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裁判观点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且未及时申报工伤,劳动者因超过法定期限无法认定工伤,无法通过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利益情形下,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起诉,本院应予审理。

劳动者收到不予认定工伤的通知后,只能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主张权利。

(2013)槐民初字第1068号 董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观点三:劳动者未按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未提交工伤认定的证据,不应作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予以审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部门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驳回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诉求。

(2018)鲁01民终3078号 王某与某集团劳动争议案

裁判观点四:劳动者超过法定期限,无法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以人身损害赔偿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未及时申报工伤,或申报后未被认定工伤,法院不能对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委托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审理。

(2014)宁民初字第48号 李某与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裁判观点五:法定时限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未申报工伤,造成工伤不能确认,故不能使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可按照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

(2016)鲁06民终4376号 刘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六:工作中驾车触犯交通肇事罪,导致自身亦受伤,申报后不认定为工伤的,可依照劳动法规关于非因公受伤职工待遇的规定进行救济,不适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纪要的规定。

该会议纪要规范的是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工伤,造成无法确认,或者申报后未被认定的情形,而本案是申报后不认定是工伤,因此,不适用该纪要规定。

劳动者实施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2014)烟民四终字第227号

裁判观点七:履行职务时驾车被撞伤,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工伤认定,起诉肇事方未获赔偿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残疾赔偿金等要求重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2014)烟民四终字第609号 李某与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观点八:《社会保险法》36条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认定为前提。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人民法院无法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直接作出认定。

(2015)枣少民终字第100号 王某与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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