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乔女士、王先生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并于2019年生育女儿小王。婚前,王先生曾全款买下一套房产作为婚房。结婚后,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加在这套房的房本上但未约定份额。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差异、交流不够,逐渐产生矛盾。2022年时,乔女士到法院起诉离婚。乔女士请求判令女儿归她抚养,同时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王先生却表示,买房时他与妻子压根不认识,因此房产实际上属于他的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关于双方争议的房产,现登记为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在具体分割时,需考虑该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税费支付情况等案件事实,比较原、被告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一审判决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30%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0%的份额。
法官说法:不少人认为,既然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或是房本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房子理应有一半属于自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即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并非一律平均分割,法院会根据房屋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共同生活等具体情况进行分割。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