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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强奸带精神赔偿案: 13岁少女被奸受孕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09月04日13:18 桂龙新闻网
2001年,花样年华的李红(化名,下同)怀着美好的憧憬,作别亲人,从桂林来到邕宁县职业高级中学读书。那一年,她13岁。
令人始料未及的是,这次一生之中不寻常的旅途,将她带进了无尽的恶梦中——备受摧残,差点丧命。
每每想起发生如在昨日的一幕幕,李红都不住地颤抖,双眸中闪烁着恐惧。
事情原委在李红断断续续的控诉中逐渐清晰:2001年10月25日晚10时许,学校门卫黄泽伟和乐简勇把李红及李红的同学小梁叫到乐家看电视、聊天。黄拎来几扎啤酒和白柠檬,倒了几大瓶,力劝李红和小梁喝下。酒未喝完,李梁两人的意识越来越模糊。不一会,两人便已昏睡在地。见此情形,黄、乐两人会心淫笑,向两个小姑娘伸出了罪恶的双手。此后,黄、乐两人又多次以抖出实情等相威胁对李红实施奸淫,致使李红身心倍受摧残。
2002年4月,未谙世事的李红发现自己的身子有了异样——怎么肚子老有东西动——便告知了母亲。远在浙江打工的母亲一听便吓了一跳——难道单纯善良的女儿做出什么伤风败俗的事情?
她赶到邕宁,将14岁的女儿带到邕宁县妇幼保健院检查——女儿果然怀孕!作母亲的当场昏了过去。
此后一个月,精神恍惚的李红多次欲寻短见,都被母亲拦下了。2002年9月20日,李红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今年3月3日,黄、乐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
恶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但是,李红心里留下的伤痛,却可能一辈子都抹不掉。能否对李红的精神损失有所赔偿?许多知情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一直关心案件进展的邕宁县衡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李英伟决定啃下这只“螃蟹”——在大家的印象中,强奸案附带民事(精神)赔偿,在广西没有先例,全国也很少见。
经过慎重思考和比较,李英伟鼓励李红通过民事诉讼渠道起诉两被告。邕宁县人民法院在立案时也慎重地对照了相关的法律。2003年8月14日,一场规模不大但意义非常的庭审在黄、乐两犯服刑的监狱举行。面对如铁的证据和无懈可击的法律依据,两被告再次低下头——认赔李红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154.14元。
拿到判决书,李红难得露了一次欣慰又有些苦涩的笑容——尽管获得赔偿的钱并不多,但也许能抚慰她身心的创伤,能够让她坚信社会正义和法律,继而坚定勇敢面对生活的信心!(黄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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